号: 11341022MB1533503K/202507-00003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TXT,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7-0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农(动监)罚〔2025〕3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休农(动监)罚〔2025〕3号)

作者: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7-08 16:36 信息来源: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3 休农(动监)罚〔2025〕3号 曹*化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曹*化 曹*化于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27日期间,从宣城胡*虎处陆续购买并运输生猪到休宁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涉案生猪货值金额967800元,期间运输这些生猪时均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 处罚款人民币320000元整。

依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2022年第1号修改)第十一条 第四项。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缴纳罚款。 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