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休农(动监)罚〔2025〕3号)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3 | 休农(动监)罚〔2025〕3号 | 曹*化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曹*化 | 曹*化于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27日期间,从宣城胡*虎处陆续购买并运输生猪到休宁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涉案生猪货值金额967800元,期间运输这些生猪时均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 | 处罚款人民币320000元整。 依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2022年第1号修改)第十一条 第四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缴纳罚款。 | 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8日 |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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