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2MB1533503K/202507-00016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批复,TXT,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7-1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水审批〔2025〕26号 词: 河道清淤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同意板桥乡开展河道清淤的批复

作者: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7-17 16:06 信息来源: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板桥乡人民政府:

你乡上报的《关于申请板桥乡河道清淤的报告》(板政字〔2025〕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保护沂源河河段的生态环境,提高河道整体的排水能力及泄洪能力,原则同意板桥乡清淤申请。

二、本次拟实施沂源河板桥乡凰腾村段及凰腾村内一条支流河道清淤疏浚,总长度约2公里,疏浚土方(砂石统料)约2万立方米。

三、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省汛期为5月1日至9月30日。在汛期开展河道清淤须编制防汛度汛方案报应急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四、清淤前要编制河道清淤方案并明确清淤范围,向全社会公示后报我局备案。清淤过程中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危及河堤护岸安全,破坏农田、房屋。不得对河道上的水工建筑物造成影响,堆砂场原则上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影响防洪安全。清淤及运输过程中必须设置警示牌和安全员,做好安全管理及防患措施。

五、河道清淤横向应以河槽现状为主,纵向清淤比降以天然河底比降控制,清淤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清退相关设施设备,平整河床、修复保护岸线,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六、河道砂石资源属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出售。清淤特定活动产生的可利用砂石,应按我县河道砂石资源的有关规定,交付政府授权的平台公司统一处置。

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单位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本批复有效期45日。

特此批复。

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7日

抄送: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投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