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28】关于公开征求《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月潭水库水域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牵头拟定了《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5年9月14日至10月13日。
二、公开方式
《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文将登载在:休宁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iuning.gov.cn)
三、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休宁县农业农村局910室(邮政编码:245400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283315067@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0559-7510376(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程敏。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4日
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保护月潭水库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月潭水库水体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月潭水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月潭水库库区水域范围内的休闲垂钓管理。
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等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第四条 月潭水库库区水域划定以下休闲垂钓区:
(1)陈霞大桥以上至月潭水库库尾水域;
(2)回口桥以上水域;
渔业生产经营者是经营管理区域内休闲垂钓的环保安全等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划、环保和安全等要求完善相关基础设施。
第五条 月潭水库库区水域实行沿岸垂钓方式,每人做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
第六条 每年禁渔期内划定的垂钓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
除第三条划定的垂钓区外,月潭水库库区其他水域沿岸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
第七条 禁止使用下列方式进行垂钓:
(1)未经许可利用船只、艇、排筏以及其它水上设施入湖垂钓;
(2)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垂钓;
(3)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锚定设备、鱼枪等手段钓鱼、射鱼。
第八条 禁止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诱鱼垂钓:
(1)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进行打窝垂钓;
(2)使用泥鳅、鱼虾等水生生物活体作为饵料、窝料垂钓;
(3)向水体投放田螺、钉螺等外来生物。
第九条 垂钓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桥梁、码头渡口、景点、旅游栈道、电力设施、危险深水区等区域上下游 100 米范围内垂钓;
(2)在暴雨、台风、强对流、洪水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垂钓;
(3)钓捕幼鱼;
(4)钓捕鲢鱼、鳙鱼以及国家水生保护动物;
(5)收购、销售钓获物及其制品;
(6)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7)夜间(晚上二十二时至次日早晨六点)垂钓;
(8)生产性垂钓(是指不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等不符合规定,钓获物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9)其他依法禁止的垂钓行为。
第十条 禁止未经审批违法建设垂钓设施。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二条 渔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垂钓经营活动,应当将经营方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举办垂钓赛事的,应当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文旅体、应急、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设置垂钓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试行一年。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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