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2MB1533503K/202509-00015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其他,TXT 发文日期: 2025-09-14
发布机构: 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9-1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意见征集28】关于公开征求《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作者: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9-14 10:18 信息来源: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强化月潭水库水域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牵头拟定了《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5年9月14日至10月13日。

二、公开方式

《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文将登载在:休宁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iuning.gov.cn)

三、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休宁县农业农村局910室(邮政编码:245400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283315067@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0559-7510376(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程敏。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4日

 

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保护月潭水库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月潭水库水体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月潭水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月潭水库库区水域范围内的休闲垂钓管理。

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等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月潭水库库区水域划定以下休闲垂钓区:

1)陈霞大桥以上至月潭水库库尾水域;

2)回口桥以上水域;

渔业生产经营者是经营管理区域内休闲垂钓的环保安全等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划、环保和安全等要求完善相关基础设施

第五条    月潭水库库区水域实行沿岸垂钓方式,每人做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

第六条    每年禁渔期内划定的垂钓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

除第三条划定的垂钓区外,月潭水库库区其他水域沿岸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

第七条    禁止使用下列方式进行垂钓:

1)未经许可利用船只、艇、排筏以及其它水上设施入湖垂钓;

2)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垂钓;

3)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锚定设备、鱼枪等手段钓鱼、射鱼

第八条    禁止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诱鱼垂钓:

1)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进行打窝垂钓;

2)使用泥鳅、鱼虾等水生生物活体作为饵料、窝料垂钓;

3)向水体投放田螺、钉螺等外来生物。

第九条    垂钓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桥梁、码头渡口、景点、旅游栈道、电力设施、危险深水区等区域上下游 100 米范围内垂钓;

2)在暴雨、台风、强对流、洪水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垂钓;

3)钓捕幼鱼;

4)钓捕鲢鱼、鳙鱼以及国家水生保护动物;

5)收购、销售钓获物及其制品;

6)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7夜间(晚上二十二时至次日早晨六点)垂钓;

8)生产性垂钓(是指不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等不符合规定,钓获物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9)其他依法禁止的垂钓行为。

第十条    禁止未经审批违法建设垂钓设施。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二条  渔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垂钓经营活动,应当将经营方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举办垂钓赛事的,应当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审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文旅体、应急、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设置垂钓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