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黄山市检疫检查法规要求,运送木质物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如果木材为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禁止调入; 二、如果木材为非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根据《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省外调入的,调入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向调出单位和个人提出检疫要求,取得对方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