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35X/202307-00035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日期: 2023-07-21
发布机构: 休宁县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3-07-21
生效日期: 2023-07-21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国家储备林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休宁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3-07-21 09:47 信息来源:休宁县林业局 阅读次数: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落实国家储备林建设, 规范林地流转、林木收储行为,切实林权流转收储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家储备林项目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县林业局牵头制定了《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23年7月21日—8月20日。请于公示期截止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休宁县林业局。

联系人:王晨        邮  箱:2453000789@qq.com

电  话:0559-7518410

地  址: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交通大楼3007林业局办公室。

附件:1.《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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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

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是维护国家木材安全的根本措施,是纵深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精准提升森林质量的重要工程,对推进我县林业现代化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助力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年4月2日,《安徽省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总体规划(2023-2035年)》获省林业局批复,建设规模110万亩,总投资117亿元;目前正在编制《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期规划建设期限为2023-2027年,建设规模20万亩,涉及9个乡镇和两个国有林场,落实项目建设用地是我县顺利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是加快推进我县项目实施进度的首要任务。

二、制定的依据

1、法律法规:《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办法条例通知:《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林工发〔2023〕17号)、《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40号)、《集体林权流转合同》(GF-2020-2603版本)、《安徽省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试行)》

3、其他:《黄山市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及《安徽省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总体规划(2023-2035年)》

三、起草过程

2022年4月25日以来在休宁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县林投公司会同县林业局、总规编制单位多次到一期项目建设拟实施的9个乡镇进行走访、调研,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收集整理各乡镇、村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完成了总体规划,并于2023年4月获省林业局审批。

4月上旬开始编制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旬起草制定了《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4月25日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政府公文平台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征求意见函,截止5月6日共收集到7个单位3条意见反馈,根据反馈意见,我们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指导意见》讨论稿,5月22日县政府召集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国有林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指导意见》讨论稿,根据参会单位的建议和意见,对《指导意见》讨论稿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5月29日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政府公文平台再次向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国有林场)发布征求意见函,截止6月13日共收集到23个单位的意见反馈,其中19个单位表示无意见;4个单位提出了反馈意见和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并经咨询相关部门,增加了《黄山市集体林权交易规则》规定的内容,形成了《指导意见》送审稿,供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主要由1.项目实施的意义、2.基本原则、3.主体与对象、4林权流转有关事项、5.林权流转流程、6.流转过程中相关政策说明、7.组织保障措施等七项内容构成;附件部分主要内容是林权流转具体操作流程,由1.成立组织、2.培训宣传、3.调查摸底、4.具体实施(包括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勘界确认、资源评估、价格磋商、公告表决、申请批复、协议签订)5.交地过户、6.价款支付、7.资料提供等七部分组成。


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实施进度,依法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依据《森林法》《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22-2035年)》《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总体规划(2023-2035年)》(以下简称《总规》)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项目实施意义

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是维护国家木材安全的根本措施,是纵深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精准提升森林质量的重要工程,对推进我县林业现代化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助力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有效、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坚持政府主导调控、分步实施,平稳过渡、有序进行,确保流转收储工林权流转作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项目、权属、起源优先”优先原则。一是项目优先,即优先流转县国家储备林规划建设区域林地林木;二是权属优先,即林地林木权属清楚的优先流转;三是起源优先,即起源为人工林优先流转,以切实保障林农生产积极性。

(三)坚持“依法、依规、自愿”原则。按照农民林农自愿原则,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权和林地用途前提下开展林地林权流转工作。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集体林地流转相关信息、程序、流转方案和流转结果向社会公开,统一签订流转合同,统一流转单价,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坚持“集中、规模、便利”原则。流转地块需选择交通便利、集中连片的区域,便于规模化经营和资源有效利用。

三、主体与对象

(一)实施主体: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二)流转收储对象:林地的流转对象为农户和承包大户林地经营权、乡镇、村、组集体林地和县直有关部门国有林地的经营权;林木收储对象为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国有、 集体、个人的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

四、林权流转有关事项

(一)流转范围

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规划区域内林地。

(二)流转年限

流转年限原则上不少于 40 年,若林地经营权承包期限不足 40 年的,根据相关政策办理。

(三)流转林地流转选择、流转方式及价格等

1、林地选择。以“三好一线两大类”为基本条件进行优选。

(1)“三好”:交通条件较好、立地条件较好、资源较好,相对集中连片300亩以上。

(2)“一线”:即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含自然保护地)范围,权属清晰、无矛盾纠纷的林地。

(3)“两大类”:即人工商品林和人工起源的地方公益林两大类别。流转林地森林类别主要为人工商品林;其次是人工起源的地方公益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归原林权所有单位所有。

2、林地流转方式、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1)流转方式

属于县直有关部门的国有林地经营权由县国资委(财政局)划拨或流转给项目公司;属于乡镇、村、组集体的林地经营权,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给项目公司;属于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由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合流转给项目公司。

(2)林地转让价格

按每年20元/亩(省级公益林10元/亩,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归原林权所有者所有)。

(3)支付方式

分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方式。其中一次性支付方式,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方式,按照每5年支付一次,并按每5年上浮10%的标准支付。

(四)林木所有权流转

分为采取转让或入股方式流转。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由项目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林木价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流转底价的参考依据,由项目公司与林木所有者进行协商确定。

采取入股方式流转的,林木所有者以现有林木所有权投资入股,项目公司以后期改培、抚育、管理等费用入股。收益(市场价格扣除采伐、运输成本)分成比例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公司自营树种或其他经营活动不参与入股及分红。

零星树木、毛竹、经济林等其他林木,根据经营管理情况、收益情况、投入成本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五、林权流转流程(具体见附件)

1.由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总规》分解下达各乡镇林权流转任务。

2.各乡镇根据流转任务,及时落实到具体山场地块,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参加林地权属勘界、面积测量、林木资产评估等工作,提交清册及位置区划图。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包括林地林木的基本情况、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5日。公示期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推举授权具体经办人对外代表本集体组织办理相关流转权利义务事宜。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核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

5.项目公司取得相关产权证,根据流转协议支付相关流转款项。

六、流转过程中相关政策说明

1.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为主,林地经营权(使用权)流转期限要与林木经营权期限相一致。

2.流转工作由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县林业局协助指导,由所在乡镇、村负责。项目公司根据乡镇、村实际完成的林权流转面积支付必要的工作经费。

3.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区内存在林权纠纷的地块,根据《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规定,乡镇之间权属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村民组之间权属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协调解决。纠纷未处理完毕的林地不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

4.流转林地内原有的诸如箬叶、中草药等野生林产品,在不影响项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当地村民可以采摘,但不得损害项目公司的合法利益。

5.项目公司在流转的林地内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当地劳动力。

6.项目公司在流转期内开展经营活动,从事林区道路、防火隔离带、临时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时,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林地所有权单位和林地承包户及村民不得干涉,并不再获得任何补偿费;合同到期后,如项目公司不再继续使用该基础设施,除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固定资产外,其他设施按相关程序无偿移交给原林权所有者。如其他项目建设需征占用林地,土地补偿费归林地所有者,林木补偿费归项目公司。

7.林权在流转期内,林地所有权仍为原林权单位所有, 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归项目公司。林权流转时,林地所有权人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

8.合同期满后,项目公司如需延长流转期限,应当依据政策规定,并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林地所有权人,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对于林地上未采伐的林木归项目公司所有,但项目公司应当按原林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支付标准支付林地占用费。

9.家庭承包经营的山场流转,经原发包方同意后,由林农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合流转,流转程序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10.林权流转大户的集体山场,须经原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流转;若涉及抵押贷款的山场流转,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七、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在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调度下开展各项工作,流转中未尽事宜由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林权流转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工作专班,协助开展政策宣传、外业调查、林权流转等工作,并协调处理流转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林权流转工作实行周调度,乡镇要明确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乱报。

(二)强化政策宣传引导

根据《总规》和本林权流转指导意见,乡镇要通过会议、宣传栏、新媒体等方式,宣传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确保相关政策家喻户晓。县委宣传部和县融媒体中心要将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工作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三)完善技术指导与培训

由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公司抽调人员组成技术指导组,指导项目涉及乡镇、村开展林权流转工作,确保林权流转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县林业局适时组织召开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业务培训会,对具体业务实施等方面作详细培训。

(四)加强联动配合。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委、 县政府关于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部署要求,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 实。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 做好群众思想发动、宣传引导、调查摸底等相关工作,指导好各 村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并协调解决流转收储工作中出现的 各种问题。

(五)规范工作流程。

各乡镇及项目公司要做到规范有序开展流转工作,按照现场勘察确认、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协议签订、流转收储、费用支付的工作流程,在乡镇政府监督下,项目公司与收储对象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县林业局(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村、项目公司要做好流转收储纸质资料复印件和电子文档的留存,规范建立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档案

(六)强化督查考核

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开展督查督办,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完成,限期未完成的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

(七)严肃追责问责

县纪委监委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林权流转工作过程中的乱作为、不作为现象进行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强有力的措施保障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附件: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操作流程

一、成立组织

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涉及的乡镇应成立林权流转工作专班,负责推进林权流转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如期实施。

二、培训宣传

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应编印学习材料,组织参与林权流转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政策要求,统一标准和方法步骤,确保林权流转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村两委动员会,提高基层村干部对国家储备林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充分调动基层村干部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的积极性。村两委要组织召开村民组长、村民代表专题会,传达村两委动员会精神,宣传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对提高村集体经济和林农收益的重要性,提高林农自愿参与的积极性。

与会期间,要组织学习林权流转相关政策,解读《集体林权流转合同》(GF2020-2603版本)示范文本。

三、调查摸底

根据《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总体规划(2023—-2035年)》由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达各乡镇林权流转计划任务,各乡镇根据林权流转计划任务,将目标任务落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各级林权流转工作专班要明确具体任务和分工,深入到村、组协助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了解并掌握项目区内林权基本情况,林地流转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了解林农对林地流转的需求和意向,确定工作对象,制定工作方案。

四、具体实施

1、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

村集体经济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同意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林权进行流转的初步意向,同时推举授权具体经办人对外代表本集体组织办理相关流转权利义务事宜,并形成书面决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勘界确认

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形成的同意流转决议,林权流转工作专班会同当地乡镇、村、村民组积极配合国家储备林项目公司、林业部门进行作业小班区划,现场核实权属界线,勘界签字确认,确定落实项目建设地块。

3、资源评估

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地块的立地条件(采伐难易程度、运输成本)和林木资源状况(林龄、蓄积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林木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确定交易评估基价。

4、价格磋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参照交易评估基价,自行组织村民代表或户主商定流转价格区间意向后,再与项目公司进行协商,最终确定林木流转价格。协商不成的,项目公司会同乡镇、林业部门、设计单位调整建设地块。

5、公告表决

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包括林地林木的基本情况、林木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内容在内的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后,召开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6、申请批复

对拟流转林权进行公告并表决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林权流转申请,乡镇政府及时对流转申请进行批复。

7、协议签订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乡镇政府批复后,与项目公司签订林权流转合同(GF2020-2603版本),并报县林业局、当地乡镇政府备案。

五、交地过户

根据相关不动产权登记过户管理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配合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林地经营权(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变更过户手续。林权变更登记时,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内容在林权所在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贴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林权流转双方办理交地手续,交地确认表签字。

六、价款支付

项目公司取得相关产权证,林地移交手续办理完毕,根据流转协议将相关流转款项汇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户。

七、资料提供

1.会议记录类:初步同意流转意向会、价格磋商会、收益分配方案会、村民组的表决会等各类会议记录,原件留存本单位,提供复印件。

2.权属确认类:流转双方主体资格文件、林权权属证明文件、勘界确认书、交地确认表。

3.照片类:会议现场、公告粘贴、勘界现场、协议签订现场等照片。

4.其他:林木价格评估报告、乡镇政府同意流转的批复文件、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户。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