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35X/202601-00005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6-01-19
发布机构: 休宁县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6-01-19
生效日期: 2026-01-19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上级政策解读】文字解读:《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作者:休宁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6-01-19 10:46 信息来源:安徽省林业局 阅读次数: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规定建立湿地分级管理名录管理制度2017年12月省林业印发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林法〔2017〕103号)已于2024年12月4日失效,需要制订新的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组织人员起草了《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12月,省林业局发函征求7个省直部门、16个市林业局、省林业局相关处室(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20257省林业局再次征求上述部门单位意见,并于省林业局官网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征集期满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经统计,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13条,采纳4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7条。2025年12月15日,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条,包括总则、湿地名录的认定、命名和发布湿地名录管理和调整、附则等主要内容为:

(一)界定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全省湿地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的认定、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规定湿地名录认定程序第六条规定,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采取申报与指定相结合形式。采取申报形式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经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和公示后,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

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地核实,经研究论证,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拟认定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采取指定形式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直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

一般湿地保护管理权限在地方,所以“管理办法”对一般湿地名录仅提出原则性要求。

(二)明确名录管理相关要求。第十四条规定,纳入名录内的湿地不得擅自变更为其他地类确需变更的,应该征求发布名录的有关单位意见,并按程序调整范围

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机关:安徽省林业局湿地管理处

政策咨询电话:0551-62634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