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文字解读:《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规定,建立湿地分级管理、名录管理制度。2017年12月,原省林业厅印发的《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林法〔2017〕103号)已于2024年12月4日失效,需要制订新的《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组织人员起草了《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12月,省林业局发函征求7个省直部门、16个市林业局、省林业局相关处室(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2025年7月,省林业局再次征求上述部门单位意见,并于省林业局官网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征集期满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经统计,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13条,采纳4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7条。2025年12月15日,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包括总则、湿地名录的认定、命名和发布、湿地名录管理和调整、附则等四章。主要内容为:
(一)界定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全省湿地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的认定、发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规定湿地名录认定程序。第六条规定,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采取申报与指定相结合形式。采取申报形式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经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和公示后,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
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地核实,经研究论证,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拟认定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并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采取指定形式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直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
一般湿地保护管理权限在地方,所以“管理办法”对一般湿地名录仅提出原则性要求。
(二)明确名录管理相关要求。第十四条规定,纳入名录内的湿地不得擅自变更为其他地类。确需变更的,应该征求发布名录的有关单位意见,并按程序调整范围。
四、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机关:安徽省林业局湿地管理处
政策咨询电话:0551-62634277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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