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998/202401-0000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4-01-29
发布机构: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01-29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29日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卫健函〔2024〕8号 词: 血吸虫病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休宁县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4-01-29 14:56 信息来源: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次数:

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

为做好全县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要求,实施民生工程血防项目中对晚血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休宁县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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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医保中心。

休宁县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县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以下简称晚血病人)医疗救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原则与执行时间

(一)目标

1.通过对晚期血吸虫病人实施内科或外科医疗救治,明显改善病人症状和体征,基本恢复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2.完成晚血病人数据库中28人的医疗救治任务。

(二)原则

1.坚持适当减免、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施医疗救治,医疗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2.坚持综合使用、避免重复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要与城乡居民医保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

3.坚持医疗安全、保证质量的原则。医疗救治应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通过医疗救治,使患者临床症状和体征逐步改善或消失,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三)执行时间:2024年2月-11月

二、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

(一)晚期病人的诊断

晚期血吸虫病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按照卫生部《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261—2006)执行。

(二)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

1.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诊断标准,有因晚期血吸虫病并需住院进行内科治疗的症状;或有晚期血吸虫病的外科手术指征。

2.2010年全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情况核查后经省认定列入救治范围的晚血病例。

对经医疗救治后,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临床治愈标准及处理(试行)》执行。

3.新增或复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人。首次诊断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为新增病例,晚期血吸虫病临床治愈后重新出现症状、体征及其并发症,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肝硬化、脾肿大等,可作为晚期血吸虫病复发病例。自2012年起,需列入救治范围的新增或复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例由县级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组作出初步诊断,并附相关诊断依据。县级经初步诊断,需纳入救治范围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上报市级初审。经市级晚血病人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小组初审后,报省级晚血病人救治技术指导小组审核。经省级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技术指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方可纳入医疗救治范围。

县疾控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和8月底前分2次组织县级晚血病人医疗救治专家组对全县新增或复发病例进行集中诊断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整理报送市疾控中心。

4.县疾控中心报送市级审核,需纳入医疗救治范围的新增或复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例的材料为:《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人个案调查表》《安徽省新发和复发晚期血吸虫病专家诊断意见书》、各项必要检查原始报告单(超声检查须附能够反映肝实质变化、腹水或脾肿大的影像图;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心电图单;巨脾型须附食道钡餐造影的影像图;结肠增殖型须附肠镜检查图像及病理报告;所有原始记录必须为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或其它经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方为有效)、《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5.已死亡和治愈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不得纳入医疗救治范围。

(三)医疗救治的程序

1.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地点:县疾控中心血防科)提出医疗救治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医疗救治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晚期血吸虫病诊断证明书,1寸近期免冠照片。

2.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诊断结果等。对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根据患者的病情,由县人民医院按照“分期分批、先重后轻”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医疗救治对象。

三、医疗救治单位

县人民医院为我县辖区内唯一一家晚血病人医疗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住院管理

(一)县人民医院在病人办理入院手续前,应要向病人或家属说明有关医疗救治政策和注意事项(《晚血病人救治知情同意书》内容),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二)县人民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和《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卫地秘〔2006〕102号)和《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卫地秘〔2005〕178号)的规定,对入院病人开展检查、治疗,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三)县人民医院要根据病人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收费项目、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核定执行。检查和治疗原则上使用常规检查和甲类药,如需特殊检查及特殊用药,必须经县级技术指导组同意。收费实行“一日清单制”,“每日清单”由病人或其家属签字。不属于晚期血吸虫病医疗救治范围疾病的检查和治疗,其费用不得从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补助经费中支付。病人自费的检查和治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应事先告知病人,征得其同意并签字。

(四)晚期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或重危症。一旦发生重危症,应积极、稳妥地组织抢救,必要时请省、市有关专家会诊处理,或视情况转上一级定点医院救治。转诊所需的费用,计入医疗救治补助经费。

五、医疗救治的补助标准与资金来源

医疗救治经费按《安徽省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实施办法》(民生办〔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按平均每例每年5000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治补助经费。资金从中央补助安徽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经费中列支。

六、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额度

对全县28例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施医疗救治,按平均每人每年补助治疗费5000元的标准实施医疗救治,合计14万元。

对家庭困难、病情严重、确需进一步治疗的晚期血吸虫病人,在经本人申请、村委会证明、县人民医院出具意见,并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救治补助标准,但最高每例每年不超过8000元,从我县救治经费总额中调剂。

(一)使用程序

1.医疗救治经费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县人民医院填写《休宁县2023年度晚血救治经费审批表》(一式三份),在晚血病人治疗结束后统一报县疾控中心,并转卫健委逐一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财政局拨付相关资金。

2.县人民医院在申请报账时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救治申请表、诊断证明书、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治疗满意度调查表、住院知情同意书、门诊病例复印件、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

(二)资金管理

1.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对救治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2.县人民医院必须严格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使用救治经费。

3.救治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县卫健委和财政局要加强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经费的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合理费用的,要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资格。

七、信息管理

(一)资料实行专人保管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县疾控中心要建立完善的晚期血吸虫病人个案资料库,县人民医院要掌握我县晚期血吸虫病人一般情况、诊断、病情、治疗情况和转归等资料,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救治计划,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供依据。

(二)县人民医院应在病人结束治疗后1个月内将病案资料(病历、医嘱、诊断结果、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收集后交由县疾控中心归档保存。县疾控中心整理相关病案资料,做到一人一档,以备查验。病案资料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专人保管。

(三)县疾控中心要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晚期血吸虫病分布数据库报市疾控中心。

八、组织与实施

(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卫健委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与资金使用管理,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卫健委成立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受理审核晚血救治对象的申请;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晚血病人医疗救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对通过申请的晚血病人进行告知并及时纳入救治范围,保证“应治尽治”政策的落实。

(三)县人民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分期分批、先重后轻”的原则,制定救治计划。宜优先考虑病情危重病人、未接受过救治的病人和预期治疗效果好、易巩固、能恢复生产生活能力的病人。

(四)县疾控中心和县人民医院要增强晚期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晚期血吸虫病内科医疗救治的政策,使群众和患者了解政策和办事程序。

九、考核与评估

县卫健委将加强对医疗救治工作的全程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县疾控中心审批情况、县人民医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抽查数每次不少于医疗救治数的20%。发现服务不完善的,要责令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医疗救治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按照“谁诊断、谁负责”、“谁报账、谁负责”的原则,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谎报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套取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资金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