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407-00035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07-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动回应】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营造不歧视医疗环境

作者:休宁县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4-07-04 17:17 信息来源: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次数:

一:  什么是“艾梅乙”?

“艾”--艾滋病:艾滋病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病毒主要攻击人体的免疫系统,免疫功能会持续降低,最终可因各种感染或肿瘤而死亡。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治愈艾滋病的方法,全世界仍无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疫苗问世。“梅”--梅毒: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患病后病程漫长,早期侵犯生殖器和皮肤,晚期侵犯全身各器官,造成身体和心脏梅毒、骨梅毒、皮肤梅毒,造成鼻部损害、眼底损害等一系列的全身系统性疾病。“乙”--乙肝:乙肝是由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所致,可发展为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肝癌及多器官损害的传染病。

二:  什么情况属于“艾梅乙”医疗歧视?

“艾梅乙”医疗歧视是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偏见和排斥等原因不公平对待“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和儿童的行为。

三:为何会发生歧视?

主要是社会上存在的根深蒂固的恐惧和焦虑;对疾病缺乏了解及有关艾滋病传播的种种传说、偏见;艾滋病无法治愈的事实;对疾病、死亡的恐惧等。

四:为什么说消除“艾梅乙”母婴阻断是促进母婴健康的重要手段?

消除母婴传播是预防和减少儿童新发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重要战略行动。当前,“艾梅乙”孕产妇遭受医疗歧视的现象仍较为常见,不仅使一部分感染孕产妇不能得到及时规范的治疗、心理受到伤害,更不利于消除母婴传播目标的实现。在此,呼吁全体医护人员:

1、向所有感染者提供及时和优质的医疗服务,不得因感染“艾梅乙”而拒绝或推诿患者,不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按正常诊疗顺序为感染者提供诊疗服务。

2、在不接触就诊者血液、体液的普通诊疗过程中,对所有就诊者一视同仁,不得针对“艾梅乙”感染者进行不必要的过度防护。

3、尊重“艾梅乙”感染者的生育决策权,如无医学指征或不宜生育者,不得任意建议其终止妊娠。

4、所有检测、治疗、调查均需要先征得感染者同意。不强迫病人接受治疗或其他服务。

5、保护患者隐私,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接诊过程中,要保障患者隐私,不得向其他无关人群谈论此事,未经本人和家属同意,不得公开感染者及其家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确保患者信息的保密性。

6、在保护“艾梅乙”感染者隐私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充分的消除母婴传播知识政策宣教服务。

母婴健康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使命,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用我们的爱心和真诚,共建无歧视的医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