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回应】关于咨询生育政策问题的情况说明
我委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关于“生育政策”咨询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省卫生健康委对于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也有明确的指导意见:1.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加上延长的60天产假共计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原则上连续使用。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执行。符合“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难产、生育双胞胎等产假规定的,增加的产假可以与前述158天叠加使用。2.男方护理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享受30天护理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3.夫妻育儿假。依法生育(包含依法收养)且有子女在0-6周岁期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的,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可在当年享受,不结转到下一年;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次使用。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2.2021年11月,我省修订《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二)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三)在子女6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还有其他问题,请联系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人:王洪勇,联系电话:0559-7510937,休宁县人社局事业单位工资福利股,联系人:童春华;联系电话:0559--75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