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309/202506-00018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5-06-2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审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作者:休宁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5-06-25 09:54 信息来源:休宁县审计局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呈送的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公告;

(三)涉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报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公告。

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按照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