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309/202306-00014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3-06-0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作者:休宁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3-06-05 11:14 信息来源:休宁县审计局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局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审计机关职责

(二)机构设置、职能

(二)审计程序和期限

(三)审计机关权利

(四)被审计单位权利

(五)审计纪律和法律责任

(六)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七)审计项目年度计划

(八)审计举报电话(综合办公室:7510427)

(九)依法应当公开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通过新闻发布会、纸质形式等方式公布。

第五条  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第六条  局综合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中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天后发布,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提前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