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休环解查(扣)字〔2022〕001号
汪智祥饲料生产加工点:
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依法对你(单位)从事饲料生产加工,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休环查(扣)决字〔2021〕002号),现因经进一步核实,你(单位)实际位于屯溪区弈旗镇境内,我局已移交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处理,同时查封期限已经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现自行解除查封。
汪智祥饲料生产加工点:
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依法对你(单位)从事饲料生产加工,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休环查(扣)决字〔2021〕002号),现因经进一步核实,你(单位)实际位于屯溪区弈旗镇境内,我局已移交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处理,同时查封期限已经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现自行解除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