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黄环(休)罚〔2025〕4号
黄山市昌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518537114B
法定代表人:陈武
地址:黄山市休宁经济开发区燕窝园区科技路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6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于2025年4月,新建年产3000万件汽车类塑料件、3C电子件及日化品配件喷涂项目,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厂区现有2#车间5层厂房内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5日调取黄山市昌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武的身份;
2. 2025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3000万件汽车类塑料件、3C电子件及日化品配件喷涂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3.2025年6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4月未依法报批年产3000万件汽车类塑料件、3C电子件及日化品配件喷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4.2025年6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2025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年产3000万件汽车类塑料件、3C电子件及日化品配件喷涂项目建设情况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情况;
6.你公司年产8000万件注塑零部件及500付模具开发及线路板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新建年产3000万件汽车类塑料件、3C电子件及日化品配件喷涂项目未在该环评建设内容内的情况;
7.你公司年产8000万件注塑零部件及500付模具开发及线路板加工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取得的环保手续情况;
8.你公司签订的自动喷涂线购销合同,证明你公司年产3000万件汽车类塑料件、3C电子件及日化品配件喷涂项目喷涂生产线、配套的送鲜风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的投资情况;
9.你公司签订的双门蒸发镀膜机产品销售合同,证明你公司年产3000万件汽车类塑料件、3C电子件及日化品配件喷涂项目建设的双门蒸发镀膜机投资情况;
10.你公司于休宁县发改委备案的年产3000万件汽车类塑料件、3C电子件及日化品配件喷涂项目备案表,证明你公司该项目总投资金额情况;
11.你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证明你公司年产3000万件汽车类塑料件、3C电子件及日化品配件喷涂项目需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类型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事实;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分内容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年产3000万件汽车类塑料件、3C电子件及日化品配件喷涂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盛智勇、黄先华、詹芳辰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黄环(休)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表1)裁量计算:本案的裁量因素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百分值应为11%;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百分值应为0%;建设项目进程:设备安装阶段,百分值应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百分值应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百分值应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百分值应为0%,总计分值为17%。经以上自由裁量运用后,根据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为40320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17%]×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4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零叁佰贰拾元整(¥403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黄山市工商银行荷花池支行
户 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帐 号:131009132902490972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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