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黄环(休)罚〔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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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受原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委托编制的《休宁县供水一体化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1.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
2.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
3.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亚风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刘X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评编制人员吴X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亚风、现场负责人刘X云、环评编制人员吴X飚的身份;
2.2025年6月1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编制的《休宁县供水一体化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
3.2025年6月18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刘X云、环评编制主持人吴X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负责编制的《休宁县供水一体化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
4.你公司与吴X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休宁县供水一体化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吴X飚与你公司的关系情况;
5.环评编制主持人吴X飚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休宁县供水一体化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吴X飚与你公司的关系情况;
6.你公司环评编制主持人吴X飚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吴X飚主持编制《休宁县供水一体化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职业资格的情况;
7.《休宁县供水一体化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上级移交问题相关内容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负责编制的《休宁县供水一体化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
8.休宁县供水一体化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情况;
9.《关于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休宁县供水一体化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批复情况;
10.《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线索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编制的《休宁县供水一体化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
11.《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刘X云代为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情况;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13.执法人员孙艳、黄先华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黄环(休)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通报批评。
同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失信记分5分。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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