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56824341/202506-00026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DOC,婴幼儿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6-1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环审函〔2025〕17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2025年6月13日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果公示

作者: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5-06-13 16:54 信息来源: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6月13日我局对黄山市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山生猪定点屠宰配套无害化处理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6月14日-2025年6月2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9-7512323 7519892

  真:0559-7512323

通讯地址:休宁县海阳镇政府大楼708  

  编:245400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黄山生猪定点屠宰配套无害化处理改建项目

黄山市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休环审函〔202517

你公司报来《申请报告》、《行政许可申请书》、《黄山生猪定点屠宰配套无害化处理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在休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我局经研究,现对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休宁县海阳镇松萝路168号,为改建项目,依托现有项目建设用地,拟将现有项目无害化处理由焚烧法改建为湿法化制法,对现有项目屠宰车间内原设计为干粪间部分进行分隔改建一间无害化处理间,内设置一台湿化机,并配备相应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万元,环保投资占比5%。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建议,认真落实“三同时”。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运营期投料废气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后、化制泄压废气经除臭器预处理后通过泄压管道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处理后与现有项目其他废气经过生物滤塔处理后通过现有项目排气筒排放。H2SNH3、臭气浓度有组织和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39)表2中相应标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和厂界无组织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2、运营期化制废水经设备油水分离器预处理后,和除臭废水及自动喷淋消毒系统废水与现有项目废水一同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三级标准。

3、项目通过优化布局、设备基础减震、建筑隔声、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东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类标准。声环境保护目标处昼、夜间噪声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运营期原有无害化处理设备焚烧炉生成的炉渣将不再产生,改建后的湿化机将产生油脂和骨肉残渣等固废,集中贮存于固废暂存间,交由黄山泰达通源环保有限公司焚烧处置。

5、项目须落实分区防渗,无害化处理间设置导流沟,车间地面等按一般防渗区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6、项目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物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7、项目应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风险预防措施。

四、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应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该项目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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