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56824341/202602-00001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DOC,婴幼儿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2-0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黄环(休)罚〔2026〕1号

作者: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6-02-09 09:24 信息来源: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休宁县生猪定点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26315917N

法定代表人:周有顺

地址: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北街枕头山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1028日对你进行了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场2025年度前三季度自行监测报告存在超标情况,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场排放口排放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经检测,你场排放的污水中:COD174mg/L,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80mg/L)117.5%;BOD59.9mg/L,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30mg/L)99.6%;氨氮97mg/L,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15mg/L)546.6%;动植物油类99.7mg/L,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15mg/L)564.6%;粪大肠杆菌2.4×104MPN/L,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5000MPN/L)380%,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周有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场及法定代表人周有顺身份;

2.2025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日你场现场及采样监测情况;

3.黄山安琪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休宁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水质检测报告》〔安环检(2025)第3898号〕1份和2025年11月4日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场2025年10月28日污水排放口采取水样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及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4.2025年10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现场视频证据1份,证明当日你场现场及采样监测情况;

5.2025年1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场生产、污水处理排放及10月28日现场采取污水处理站排放口水样情况;

6.你场2025年2月19日、2025年5月9日、2025年9月29日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共3份,证明你场自行监测数据超标情况;

7.你场场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场排污许可证当中的废水污染物及排放许可限值;

8.《关于休宁县生猪定点屠宰场休宁县机械化定点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休环字〔2020〕6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手续履行情况。

9.你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场排放污水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情况;

10.黄山安琪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能力附表、采样人员资质复印件,证明检测机构、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场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情况;

12.执法人员盛智勇、黄先华、詹芳辰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20261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表7)裁量计算:本案的裁量因素超标污染物数目:3个以上,百分值应为9%;超标废水类型:一般工业废水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百分值应为4%;超标程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不足1000%;1.5≤pH<2.5,或者12.5<pH≤13.5;1.5≤总余氯<2.5;色度稀释倍数80倍以上,不足100倍,百分值应为21%;日排放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百分值应为3%;排放去向: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百分值应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百分值应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百分值应为0%,总计分值为37%。经以上自由裁量运用后,根据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为496000元=[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元)×案件总分值3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陆仟元整(¥49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户    名:黄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0026778551001000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