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472522/202509-00023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9-10
发布机构: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9-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主动回应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动回应】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

作者:休宁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9-10 10:58 信息来源: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件查办,提升消费者防范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第期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1.休宁县茗雨茶行(黄晖)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案

2025515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休宁县茗雨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两个印有太平猴魁字样的纸箱,经执法人员现场辨认及当事人自述,其中一箱内的茶叶品种为太平猴魁,另一箱为太平布尖。当事人以太平布尖冒充太平猴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物资、罚款的行政处罚。

2.休宁县巴家坞麟武豆制品厂(巴麟武)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511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休宁县巴家坞麟武豆制品厂制售的老巴香干进行抽检,经检,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加工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无采购相关凭证和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综合减轻处罚情节和自由裁量意见,休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3.休宁县糕饼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513日、528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国抽系统获知休宁县糕饼厂生产的黄山烧饼(辣味)和黄山烧饼(葱香味)分别在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和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监督抽检任务检测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此两批次产品包装物均为透明吸塑盒,具有高透光性,避光和隔氧比较差,且商超冬季室内温度高于常温,环境密闭,无法达到通风阴凉干燥的储存环境。排查到可能的原因后当事人第一时间更换了此款包装形式,不再使用透明包装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综合减轻处罚情节和自由裁量意见,休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