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中国气象局组织发布《递进式气象服务导则(试行)》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指导各级气象部门科学高效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工作,切实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递进式气象服务导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24年1月2日
递进式气象服务导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预警与灾害预报联动的有关要求,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推进气象社会服务现代化有关部署,切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不断强化“主动、互动、联动”,指导各级气象部门对照气象高质量发展要求,科学高效开展决策气象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递进式气象服务是围绕高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发生演进的不同阶段,从气象预报预测科学性、准确性实际出发,针对各级党委政府防灾减灾不同需求,按照 “时效逐步缩短、空间不断精准、内容更具针对性”的原则,基于无缝隙预报产品、精细化预警产品以及高密度实况产品开展的气象服务供给模式。
第二条递进式气象 服务对象一般为属地党委政府和防灾减灾指挥部门。
第三条按照气象灾害发生演进及其防范应对进程顺序,递进式气象服务一般分为 “趋势提示、灾害提醒、预警发布”三个层级和“气候趋势预测、重要过程提示、灾害天气预报、灾害预警提醒、灾害预警发布”五个部分。
第四条本导则中,五个部分的主要服务点仅为指导性要求,实际执行时,各地可根据本地防灾减灾和气象服务实际开展情况,适当减少、合并、增加服务部分,优化调整服务启动标准,确保达到最佳服务效果。
服务内容 第二章
趋势提示服务 第一节
第五条趋势提示服务主要应用 “年、季、月”尺度有关气候趋势和天气过程预报预测结果,结合历史气候统计分析情况,尽可能在较长时效告知服务对象提前关注气象风险,适时调整防灾减灾关注点,帮助决策者在防范应对初始阶段,对可能出现的天气和灾害形势做到“心中有数”。
趋势提示服务包括“气候趋势预测”和“重要过程提示”两部分。
第六条当本地即将发生年、季转换时,可视情况开展“气候趋势预测”服务,服务点一般为:年度气候年景展望、季节气候趋势预测、季节主要气象灾害风险展望(包括气象灾害类型及其发生区域、发生时段和要素历史极值)。
年度气候年景展望:空间分辨率一般为本级行政区全域,时间分辨率为年或季度。
季节气候趋势预测:预测结论空间分辨率一般为本级行政区气象地理分区(如某省东北部、西部山区等),时间分辨率为季节(如春季、秋季等)或重要气候期(如汛期),并根据需求提供季节内分月预测结论。
季节主要气象灾害风险展望:灾害影响区域一般可精确到本级行政区气象地理分区。
第七条当预测到未来一个月有重要天气过程可能导致较大气象灾害风险时,可视情况开展“重要过程提示”服务,主要服务点为:月气候趋势预测、月重要天气过程预测、月主要气象灾害风险展望(包括气象灾害类型及其发生区域、发生时段)。
月气候趋势预测:省级预测结论一般精确到县,市县两级应用。
月重要天气过程预测:省级预测主要过程影响区域一般精确到县,影响时间一般可精确到候或具体过程起止日期。
月主要气象灾害风险展望:省级预测灾害影响区域一般精确到市,市县两级到县。
灾害提醒服务 第二节
第八条灾害提醒服务主要应用中、短期天气预报与气象灾害风险预估结果,在中短期时效告知服务对象需针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提前研判部署防范应对措施,帮助决策者在防范应对准备阶段,对可能面临的气象灾害做到 “手中有策”。
灾害提醒服务包括“灾害天气预报”和“灾害预警提醒”两部分。
第九条当预报未来一周有天气过程可能致灾时,可视情况开展“灾害天气预报”服务,主要服务点为:周灾害性天气要素预报、周主要气象灾害风险预估。尚未完全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预估业务的,应以灾害性天气要素预报为主。根据当地技术能力,可开展7—15天气象服务。
周灾害性天气要素预报:预报结论空间分辨率一般省级到市、市县两级到县,时间分辨率一般精确到日。
周主要气象灾害风险预估:灾害风险影响区域一般省级到市、市县两级到县,灾害影响时段一般精确到日。
第十条当预计未来3天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达到启动气象灾害(灾害性天气)预警的标准,并可能发布相关级别预警信息时,可视情况开展“灾害预警提醒”服务,主要服务点为:未来3天灾害性天气要素预报、未来3天可能发布的预警信息。
未来3天灾害性天气要素预报:预报结论空间分辨率一般省级到市、市级到县、县级到乡镇(街道),时间分辨率一般精确到日。
未来3天可能发布的预警信息:未来2—3天可能发布的,一般拟发布时间精确到日;未来1天可能发布的,一般拟发布时间精确到12小时(如午前、午后)。
预警发布服务 第三节
第十一条预警发布服务主要应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短时临近天气预报结果、气象要素监测实况,在短临时效尽快告知服务对象气象灾害即将或已经发生,需及时落实应急联动有关措施,帮助决策者在防范应对实施阶段,对面 临的气象灾害做到“行动有方”。
预警发布服务即第五部分“灾害预警发布”。
第十二条当预计未来24小时,灾害性天气即将发生时,可视情况开展“灾害预警发布”服务,主要服务点为:气象灾害(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短时临近灾害性天气要素预报、高级别预警叫应。
气象灾害(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相关要求参照各地预警发布业务标准,发布后,根据天气变化和具体服务需求,及时滚动更新预警信息。
短时临近灾害性天气要素预报:空间分辨率一般省级到县、市县两级到乡镇(街道),时效根据灾害性天气演变发展情况一般省级提前6—24小时,市级提前3—24小时,县级提前1—24小时。
高级别预警叫应:气象灾害(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升级为高级别并达到本地预警叫应标准后启动,具体“叫应”内容由各地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实际需求确定。
各级气象部门预警“叫应”范围一般为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各相关行业和基层防灾减灾责任人一般由本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警联动机制相关要求开展“叫应”。
第十三条 灾害性天气发生后,启动气象要素监测实况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防灾减灾工作需求,确定、调整气象要素监测实况服务起止标准、更新频次以及时空分辨率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策略优化与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国家级业务单位要加强技术指导,强化省、市、县三级协同,各地根据本地防灾减灾工作体制机制特点与实际需求,在递进式气象服务 “三层级五部分”的基础上,完善细化本地服务策略和措施流程,依托现有服务渠道和媒介,因地制宜、逐步深入开展针对性精细化服务,切实保证服务效果。
第十五条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新递进式气象服务中涉及的高级别预警类别及对应 “叫应”标准,确保其符合灾害防范应对实际,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指导、支持下,加大智能化、数字化技术等在高级别预警“叫应”中的应用力度,有效提升“叫应”效率。
第十六条省、市两级气象部门,每年定期对递进式服务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复盘,对服务效果效益开展评估,持续优化服务流程与服务策略。各级气象部门及时收集服务对象反馈信息,在现有服务渠道和媒介的基础上,探索拓展各类数字化服务供给方式,不断优化服务供给,持续改进服务效能。
第十七条各地可根据本地防灾减灾工作实际与自身服务能力,在现有递进式气象服务供给对象范围基础上,逐步有序拓展服务范围,不断增加服务效益。
第十八条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由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负责解释,可依形势发展需要和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