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9810545X/202402-0002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4-02-08
发布机构: 休宁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2-0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政服〔2024〕3号 词: 管理办法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休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4-02-07 11:32 信息来源:休宁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阅读次数:

县直及驻休各有关窗口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提升服务效能,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根据原有的《休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参考《黄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订了《休宁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休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


休宁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建设管理,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提升服务效能和水平,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中心委、政府为改善休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而设立。以便民、高效、规范、廉洁为宗旨,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即职能部门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审批室、将审批室集中进驻政务中心,职能部门审批人员进驻到位、事项授权到位),为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法人、非公经济组织等,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开放式办公场所。

第三条  政务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政务中心日常运行管理,以及进驻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及驻休单位派驻政务中心窗口的人员,其人事、工资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身份不变;同时,日常管理、教育培训(部门业务培训除外)和检查考核等由政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作息时间、业务开展、考勤考核等按照政务中心统一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事项管理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坚决贯彻落实省、市、深化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统一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办事只进一扇门

第七条 进驻政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办件业务流程办理,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编制办事指南,在实体大厅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实施颗粒化管理和动态调整,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步更新、同源发布

第八条  进驻政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和政务中心管理机构相关要求,全面开展帮办代办、流程优化、全程网办、延时服务、一件事一次办等工作。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审批权限,进驻事项必须在政务中心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进

 

 窗口管理

  全面推进综合窗口建设,进驻政务中心的窗口单位要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的统一安排下,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窗口,实现综窗全覆盖,推行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第十条  紧贴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规范设置通办类、主题类、专业类、特色类等综合窗口。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政务服务事项类型、办件量、办理时长、窗口负荷以及部门进驻人员数量等情况,合理配置窗口类别及数量、后台审批场所面积,保持窗口配置和业务受办理数量基本均衡,减少群众窗口排队等候时间。

第十  政务中心窗口应设置名称牌、工作牌等服务标识,并做到标识清晰、醒目。

管理

第十  进驻单位应根据窗口工作要求,选派业务水 平高、服务意识强的工作人员进驻,选派到政务中心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审核审批人员具有法律、法规授权能依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服务意识、组织纪律性和敬业精神;

()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熟悉本单位的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掌握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和网络应用知识;

()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窗口首席代表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  窗口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各进驻单位派驻到政务中心人员,在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首席代表原则上满5年应轮换;各单位选派进驻政务中心人员须召开党组党委会议研究,择优选派,任何领导个人和股室不得随意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窗口人员的,相关单位需出具调整意见,报政务中心管理机构备案,工作人员轮换和调整期间严禁出现工作脱节及空岗现象。对不适合窗口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政务中心管理机构应书面向所属单位说明原因、提出调换意见,相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第十  政务中心窗口人员应着统一服装上岗,佩戴工作牌,党员同志佩戴党员徽章,使用规范服务用语,做到热情、周到服务。

第十  实行AB岗工作制度。进驻单位应按照AB岗原则选派工作人员,其中A岗是业务主办人员、进驻政务中心上班,B岗是业务协办人员、平时可在单位后方上班,当A岗因事因病请休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岗时,由熟悉业务的B岗代行承办业务,保证政务服务工作持续高效有序运转。

十六  实行进驻人员年度考核和评优制度。由政务中心管理机构对进驻人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按政务中心参与各类考核人员总数的20%评定优秀等次,不占用各单位年度优秀考核名额。

第十  实行定期学习培训制度。政务中心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驻人员开展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各进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进驻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但原则上不得在政务中心对外服务时间进行,以免影响窗口运行如特殊情况需在政务中心对外服务时间进行的,必须保证政务中心窗口正常运转,严禁出现空岗及业务停办现象。

 运行管理

  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以及政务中心管理机构制度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规定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承诺时限和办理流程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十九  建立部门业务综合授权的首席代表制度,各审批部门应在本部门进驻政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进驻窗口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应是本部门正式在编人员,熟悉本部门进驻政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和相关业务办理工作。对进驻事项,进驻部门应按照受办分离模式,对首席代表和综合窗口充分授权,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中心当场办理、简单事项即时办结。

十条 规范行政审批程序。进驻部门应依法开展业务咨询、受理、协调、审批、制证、送达等工作。事项办结后,应规范存档,以便日常监管。

二十 即办件的受理,申请人提出事项办理申请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

对符合受理规范要求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办理。

对不符合受理规范要求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书面告知请人应当更正或规范的全部内容。

二十 件的受理,申请人提出事项办理申请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初审

对符合受理规范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

对不符合受理规范要求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更正或规范的全部内容。

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申报材料流转至大厅审批后台或有关单位,由后台或有关单位派专人进行论证或踏勘。

对审核论证符合批准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取件方式,由申请人选取以下取件方式之一:(1通过快递方式;2政务中心窗口现场取件。对审核论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出具退件凭证,书面告知申请人退件的依据和理由。

对不符合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的,出具不予批准凭证,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依据和理由。

二十 审批权限在上一级的,经窗口受理、初审后由受理窗口上报上级机关审批,明确告知申请人转交情况,并协调、协助上级机关按规定与时限进行审核。

二十  各单位窗口进驻事项所涉及的收费项目需本着就近就便原则,在政务中心内缴费,并不断创新收缴费方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政务中心管理机构通过现场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各单位进驻政务服务事项情况,以及进驻人员的审批服务行为、审批服务效能、审批服务作风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  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施咨询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监督评价。建立健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管理体系,确保评价数据客观、真实,严格落实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政务服务评价机制。

第二十  实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考勤记录作为季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由政务中心管理机构通过季度通报形式向进驻单位反馈其派驻人员的工作与作风情况。

二十  对各相关单位政务服务事项进驻不到位、未经人民政府同意而多头受理或出件、体外循环等违规行为以及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由政务中心管理机构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二十九  推进清廉大厅建设,大力整治利用公共资源谋私贪腐行为及怕、慢、假、庸、散”“吃拿卡要”“勾结黑中介等作风和腐败问题。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政务服务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进驻人员由政务中心管理机构向进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进驻部门予以处理;聘用人员由政务中心管理机构或进驻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政务服务人员,由本单位依纪依法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三十  本办法由县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