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管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及着装风纪规范管理的函
海阳镇、万安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巩固深化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我县城管制服着装风纪规范,提升城管人员整体执法形象。近期,我局在城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你镇城管执法人员存在制服与便装混穿、标志标识佩戴不齐全、着制服出入非工作场所、穿拖鞋等现象。现请你镇严格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黄山市城管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及着装风纪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着装和管理,并同时加强对着装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和日常管理。
休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7日
附件1
黄山市城管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及
着装风纪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管队员制式服装、标志标识(以下简称城管制服及标志)和城管队员着装风纪的管理,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管制式服装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穿着的统一制式服装,包括常服、茄克式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防寒大衣、帽子、鞋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领带、领带卡、腰带、标志扣等。
连帽雨衣、反光背心按公用品管理,根据执法工作实际调配、发放、回收,仅限一线执法时穿着,使用完毕后由单位统一保管,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条 城管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换发周期严格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管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的配发对象为城管队员。城管队员要自觉保持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干净、整洁,完好无损,自觉维护好城管队伍良好社会形象。
第五条 城管队员执法时,着装应遵循下列规范: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着春秋服装应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着冬装应扣好领钩、衣扣;
(二)帽子佩戴庄重端正,不得斜戴、歪戴、反戴。不戴时,摆放或挂置应整齐井然;非执行任务,室内工作时可不戴帽;
(三)着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要佩戴齐全。佩戴的标志、标识要和不同季节的着装相配套。
(四)严禁制服与便装混穿。严禁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以及其他与执法工作无关的物件。不得着有破损的制服从事执法活动,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着装时必须穿着相配套的黑色皮鞋。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六)严禁着装在公共场所饮酒和到娱乐场所活动;
(七)夜间执法时,在制服外加穿反光背心。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仪容行为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头发要整洁,男同志不准留长头发、长鬓角、长胡须、剃光头,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
(二)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带各类饰物;
(三)现场执法的身姿、敬礼和手势标准,要明确、利索、规范;
(四)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做到整齐有序;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打相对人的物品;
(六)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嬉笑打闹;
(七)着装外出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八)执法人员着装进入室内脱帽后,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夹于左腋下,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城管制式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出租、变卖、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废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由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回收处理,严禁外流。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
(一)在城市管理部门内部调动时,由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供应标准以及调离单位出具的制式服装供应证明继续供应制式服装。其中,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交回胸号,由调入单位重新配发。
(二)退休以及调离城管执法部门的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标识。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城管执法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标识外,还应加收制式服装工料费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装。
(三)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收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