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城市管理局执法救济和监督信息
一、当事人享有权利
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二、救济途径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
2、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电话:0559-75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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