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2675892342E/202601-00008 信息分类: 执法救济和监督信息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6-01-07
发布机构: 休宁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1-07
生效日期: 2026-01-07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暂无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城市管理局执法救济和监督信息

作者:休宁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07 09:15 信息来源:休宁县城市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一、当事人享有权利

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二、救济途径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

2、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电话:0559-7511017

办公地址:休宁县海阳镇黄山北路4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