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休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休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2月21日
休宁县退役军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县各相关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要求和精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专项资金是由中央、省、市级财政及县本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退役安置补助、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抚工作经费等的专项资金,包括:退役安置补助、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抚工作经费等以及其他资金等五类。
(一)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义务兵优待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待遇及服务管理机构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支出资金。
(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资金,烈士褒扬金,
(三)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主要包括:用于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医疗补助等相关支出。
(四)优抚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用于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慰问、残疾军人伤残鉴定、特困优抚对象临时救济、优抚对象数据确认等,并统筹用于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行政运行等相关支出。
(五)中央、省、市级财政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专项资金分配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落实到人的资金依据保障对象相应政策文件规定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分配,每个月形成文件下拨乡镇,实行社会化发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要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确定;对优抚、优待、地方经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对象个人或家庭的补助性支出类的专项资金,应按政策标准和实际人数等因素测算后,按因素分配法提出分配方案。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专项资金分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各业务股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包括分配依据、测算方法、资金分配表及情况说明等,经财务室初核后报局领导审核,再提交局务会、局党组会集体审议。
第五条 办公室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之日起,
第六条 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资金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拨款文件,财务室应及时备案。
第三章
第七条 各类退役军人专项资金应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逐级分配下拨,不得越级下达。
第八条 退役军人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重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捆绑使用。结余的专项资金要按照上级要求,在本类事业范围内调剂使用,或滚存下年使用,不得挪用或交叉使用。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公示制度(除相关政策法规有规定不宜公开的可不公示)。要按照
第十条 各业务股室要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拨付的时间、金额、流向、依据等。资金分配签批文件、分配方案、发放名册等,应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一条 因自然减员结余的专项资金,只能调剂用于同类事业支出,不得调剂用于其他类事业支出,不得挪用混用。
第十二条 除上级有明确制度规定外,一律不能在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局成立退役军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财务及各职能股室为成员,负责全县退役军人专项资金监督工作的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各职能股室、部门要负责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拨付结算、检查验收、绩效评估及资料备案等工作;要严格按照上级财政、业务部门的规定和时间要求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调度和拨付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缓拨,不得用作任何抵扣;要加大项目资金的监管抽查力度,及时检查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五条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对基础数据要滚动按时核实:要加强对资金收支、审批、使用、发放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检查。对补贴、补助类资金,每年抽查面不低于辖区内行政村数三分之一,及时查处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积极做好惠民政策的宣传。对人头类资金,如实数据申报,认真调查、严格核实、做实公示、准确认定。要加强对优抚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做好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工作;加强专项资金账务管理,对有疑问支出,应立即跟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杜绝截留、挪用、贪污等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收集整理监督检查资料,做好建档备查工作。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各相关业务股室,要加强对退役军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每年要单独或会同财务部门组织一至两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人头类资金,每年抽查面不低于所涉及行政村数的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分配方案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发放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安全有效;发放手续是否完备,账款、账表、账册、账卡、账物等是否相符;补助资金是否及时、准确和足额发放;资金监管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财经纪律、廉政规定是否落实。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应综合运用自查与抽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查找问题的症结和根源,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从完善制度和健全机制上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依法进行专项资金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推拖。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限期整改的同时,报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居)委会、乡(镇)服务站、局相关职能股室等单位和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在发放、使用专项资金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一)未经集体研究,擅自违规使用、拨付专项资金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政策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方式、内容、时限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导致群众对政策资金来源、数量、惠及对象、标准和落实方案知晓率低,影响群众的知情权的;
(四)在分配、发放专项资金中,不按规定程序、标准、方式、时限发放,导致发放不及时,存在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挤占、挪用、滞拨、截留专项资金的;
(五)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或向优抚对象吃拿卡要、索取钱物,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六)单位和个人违反专项资金和财务管理规定,私设
(七)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情况,或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组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变更或减员的乡(镇)服务站应及时上报县退役军人局变更、注销,不得隐瞒不报。因上报不及时造成资金错拨、错发和资金流失的,由乡(镇)服务站负责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