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
(一)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二)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四)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五)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的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摘自《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3〕政联字第6号 1993年10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