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休宁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休宁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116号)、《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函〔2022〕119号)、《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308号),为切实改善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坚持政策衔接动态调整,进一步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共同富裕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具有休宁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具有休宁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80元。
(三)资金筹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自行承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自行承担。
(四)政策衔接
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具体衔接,除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及《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要求以外,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
(五)动态调整机制
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调整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残疾人退出低保、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六)定期复核制度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残联每月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复核一次,可以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乡镇应当依托村(社区)并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县、残疾人状况发生变化、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乡镇可根据复核结果为其办理变更。
(七)残疾人证件管理
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对于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1个月(含)仍未换证的,应再次提醒,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八)跨省通办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皖民务函〔2021〕103号)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审核时限切实履行职责。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实行“全程网办”,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称全国系统)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低收入预警系统进行线上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及乡镇须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告知申请人保障范围、补贴标准、政策衔接等。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困难残疾人还需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二)逐级审核
1.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残联审核。
2.审核。县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原因。
3.审定。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核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逐级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公示。采取长期公示。对审定符合条件的,乡镇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县民政部门应在官方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公示中发现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经核实后,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补贴资金。
(三)补贴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打卡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县民政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财政部门将资金尽快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家庭困难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组织负责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严把残疾等级关,做好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做好资金兜底保障,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按月打卡发放。
(二)增强政策宣传
县级民政部门、残联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讲解,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协助办理补贴申请,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重视并运用全国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在新纳入低保、新增证件发放、残疾等级变更等关键时间节点,建立常态化两项补贴宣传机制。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样化形式加强政策宣传。
(三)强化监督问责
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县级将不定期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工作不负责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民务字〔2022〕28号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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