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黄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工作组
2.3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分级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8.1 术语解释8.2 责任与奖惩8.3 预案管理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有关流程)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科学有序应对各类突发自然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 强化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 )负责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对外交流与合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市防减救灾委统筹指导全市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 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2.2 工作组应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时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1)生活救济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2)查灾核灾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动办、市数据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国网黄山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3)救治防疫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救治, 以及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卫生安全等工作。(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黄山监管分局等为成员单位, 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国网黄山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5)接收捐赠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外办、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6)恢复重建组: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市委军民融合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国网黄山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7)监督检查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市委社会工作部、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检查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8)宣传报道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恢复运行。2.3 专家委员会市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市防减救灾委有关单位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和其他成员单位通报。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 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 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强化应急值守,组织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 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完善相关工作措施。(3)通知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5)根据工作需要, 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4.1.1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4.1.2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4.1.4地震、 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4.1.5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4.1.6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相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及时核报。4.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4.2 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分级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5.1 四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①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5人以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下同);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2万人以下;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60户以上, 400间或150户以下;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 3万人以下;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2)一个设乡镇(街道)县(区)范围内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①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②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40户以上、200间或60户以下;③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 1万人以下。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响应级别最高。5.1 四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①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5人以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下同);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2万人以下;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60户以上, 400间或150户以下;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 3万人以下;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2)一个设乡镇(街道)县(区)范围内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①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②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40户以上、200间或60户以下;③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 1万人以下。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向省防减救灾委报告。
灾害发生
市防减救灾委
办公室
接收、处理灾情
与受灾地区保持联系, 随时掌握灾情发展变化
及时与市级涉灾部门沟通,收集、整理多源信息
综合灾情信息, 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送灾情
开展灾情会商研判和灾区需求评估
提出响应建议,做好救灾应急响应准备
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负责同志
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
向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报告
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审定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
启动市级四级救灾应急响应5.1.3 响应措施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2)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做好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极端情况应急准备。(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5)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6)军队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 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7)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8)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 三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①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 10人以下;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150户以上, 800间或300户以下;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 6万人以下;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2)一个设乡镇(街道)县(区)范围内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①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 5人以下;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 2万人以下;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60户以上、 400间或150户以下;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 3万人以下。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委报告。
灾害发生
市防减救灾委
办公室
接收、处理灾情
与受灾地区保持联系, 随时掌握灾情发展变化
及时与市级涉灾部门沟通,收集、整理多源信息
综合灾情信息, 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送灾情
开展灾情会商研判和灾区需求评估
提出响应建议,做好救灾应急响应准备
市防减救灾委
办公室负责同志
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
向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报告
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审定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
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启动市级三级救灾应急响应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1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 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1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1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房屋安全鉴定和恢复重建等工作。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协调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 协调做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 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18.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9.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20.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负责全市应急广播管理,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和运行,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2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 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2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 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市防减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23.市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4.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25.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 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26.市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等制度政策。27.市国动办: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 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28.市数据资源局: 承担市级政府投资的防灾减灾救灾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 配合相关市直部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29.市科协: 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 助力防灾减灾救灾技术创新体系建设。30.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 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 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 依法开展社会募捐, 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31.市军区战备建设处: 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 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32.武警黄山市支队:根据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兵力需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 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33.黄山市消防救援局: 负责承担各类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处置以及遇险群众救助。34.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配合开展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35.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 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工作。36.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黄山监管分局:指导开展全市政策性保险和山区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 引导保险行业加强自然灾害风险分析,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37.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 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 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附件1-3
黄山市自然灾害救助主要环节和流程参考图
健全组织指挥体系 救助准备 完善保障体系
信息报送和发布
信息研判
市防减救灾办有
关成员单位、涉灾
部门和地区
启动响应
成立工作组或指挥部
市防减救灾委
市人民政府
上汇总 拨款下 入投力 救置安 恢秩复 修抢设 加强宣 估评损报 物 量 助 序 施 传 失
过渡期生活救助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冬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