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43X/202602-00009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文日期: 2021-01-20
发布机构: 五城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2-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政策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政策与标准】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作者:休宁县五城镇 发布时间:2026-02-02 16:15 信息来源:休宁县五城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区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分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经审核后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支出。省级补助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各县级财政部门。县残联负责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救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将省级补助和县级配套资金打卡发放至救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