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43X/202602-00009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五城镇 发布日期: 2026-02-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民救函〔2023〕189号 词: 社会救助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政策与标准】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02 16:11 信息来源:休宁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黄政办秘〔2023〕3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23年7月1日起,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88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6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277元(其中: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177元,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77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88元(其中: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88元,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38元)。

(三)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我县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我县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

休宁县民政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