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黄政办秘〔2023〕3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23年7月1日起,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88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6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277元(其中: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177元,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77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88元(其中: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88元,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38元)。
(三)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我县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我县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
休宁县民政局
2023年8月22日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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