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关于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在我县城区范围内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2月31日,专项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管理。
二、整治范围皖赣铁路以南(含经开区)、横江以北、夹溪河以东、齐云山东大道与滨江东路交汇处以西。
三、整治部门职责
(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县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二)县公安局负责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
(三)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
(四)海阳镇(含社区)、万安镇(含社区)和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四、整治举措
(一)养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
(二)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证。
(三)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取得狂犬病免疫证后,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一年)。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四)养犬人严禁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五)养犬未经登记的,依据《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绳,未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单位饲养犬只离开饲养场所未装入犬笼的,依据《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 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七)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依据《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凡在集中整治区域内的流浪犬、烈性犬、大型犬、伤人犬、病犬等犬只一律予以收容。对未圈养、拴养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捕捉收容。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咨询服务及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7516767(县农业农村水利局)、7515509(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十)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阻碍、拒绝或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治安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本通告未尽事宜,以《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为准。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休宁县公安局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