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函〔2022〕11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补贴对象范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我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加强补贴退出管理。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三、优化自愿申请程序。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残疾人新纳入低保范围后由乡镇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乡镇应当及时受理。
四、强化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每月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复核一次,可以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乡镇应当依托村(社区)并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
五、完善相关残疾人证件管理。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对于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1个月(含)仍未换证的,应再次提醒,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六、加强补贴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及时录入补贴发放信息,关注残疾人证等数据更新情况,实现依托系统统一审核发放补贴,建立完善与残疾人口数据库、低保数据库、低保边缘家庭数据库的数据共享共用机制,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
休宁县民政局 休宁县财政局
休宁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6月20日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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