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851/202402-00007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东临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2-0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东临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东临溪镇 发布时间:2024-02-08 14:57 信息来源:休宁县东临溪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权责清单“全省一单”制度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对照权责清单“全省一单”(2023 年版 ),根据《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休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县级权责清单、县乡两级公共服务清单及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休政〔2024〕5号)等文件,我单位调整编制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监督(电话:0559-7501105)。

注:本通知公布后,以往版本同时失效。

附件:休宁县东临溪镇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东临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休宁县东临溪镇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县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1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县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按照省级核准目录分工承办);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2 县教育局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县教育局;乡镇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
3 县民政局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县政府;县民政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殡葬管理条例》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4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5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6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7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会同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9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0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1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2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3 县交通运输局 涉路施工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路政管理规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4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承办);乡镇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15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乡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6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承办);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7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4.《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水政〔2013〕23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8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营业性演出审批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9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20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21 县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县林业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22 县林业局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县林业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23 县林业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乡镇政府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24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疾病预防控制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