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休宁县耕地保护联动巡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4年2月27日
休宁县耕地保护联动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土地流转监管,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动巡查,是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巡查及时发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制止、报告和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 联动巡查应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巡查职责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全县耕地保护联动巡查的组织、指导、考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联动巡查工作办法,组织、指导全县耕地保护巡查工作,对重点区域开展巡查;
(二)对耕地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汇总和分析动态巡查信息,每半年向县政府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巡查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违规问题。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实施本区域巡查工作,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次等;
(二)及时发现和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
(三)每月25日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报送当月巡查情况和巡查台账,6月、12月报送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
第三章 巡查方法和区域
第七条 巡查采取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根据本地情况,将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分别开展重点巡查和全面巡查。
第八条 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方式开展,重点巡查区域每月不得少于4次,全面巡查区域每月不得少于2次。不定期巡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第九条 下列区域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
(四)信访举报等渠道反映违法问题的区域;
(五)往年卫片违法总量大、比例高的区域;
(六)经批准或备案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区,为全面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
第十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反“八不准”规定乱占耕地建房的;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种植草皮的;
(四)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的;
(五)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六)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七)其他破坏耕地的。
第十一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实施主体应当制定具体的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路线和巡查人员,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资料,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计划和路线进行巡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发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动工时间、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对经确认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五)信息录入。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和巡查台账。
第四章 制止、查处和报告
第十二条 巡查发现破坏耕地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并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十三条 对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恢复土地原状;对拒不整改的,依法立案查处。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专项报告。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破坏耕地行为;
(二)严重阻扰和干预制止、查处的行为;
(三)破坏耕地5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上的;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专项报告的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主体、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类型、违法情节、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制定巡查计划或未按巡查计划开展巡查的;
(二)应发现而未发现破坏耕地行为的;
(三)发现破坏耕地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四)应报告而未报告,报告不及时或接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
第十七条 耕地保护巡查成果纳入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