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95055821/202601-00036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源芳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1-1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上级政策解读】《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3 09:47 信息来源:休宁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一、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越是发展任务重,越要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随着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清洁空气、安静环境等要求的日益增长,现行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已不能适应群众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亟待调整优化。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休宁县实际修订。
三、起草过程
2025年12月初,县公安局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研究会商后,拟定了休宁县中心城区及休宁县东南部地区烟花爆竹禁放范围。
12月8日,发文征求县直单位意见,拟定《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并在休宁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1月5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通过了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于 2026 年 1 月 8 日组织召开县公安局党委会和县政府专题会,形成《规定(修订)(审议稿)》。
2026年1月9日,经县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调整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空气污染,保护大气质量,提升人居环境。同时建立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执行有力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禁放区“零燃放”、限放区“有序放”。
五、调整内容
1. 对禁放区范围进行扩大调整。原《规定》第五条明确“(一)休宁县皖赣铁路以南,横江以北,夹溪河以东延伸至与屯溪区接壤的合围区域内;(二)休宁经济开发区(怀玉板块除外);(三)休宁县东临溪镇徽杭高速公路以北区域内;(四)新安养生谷居民区”为禁放区域。修订后,禁放区域为“(一)休宁县中心城区:东至屯溪区行政区域边界线,南至休宁经济开发区怀玉板块、海阳镇秀阳村下汶溪组,西至夹溪河,北至海阳镇新塘村音干组、舟山组、上竭组的范围内;(二)休宁县东南部地区:东至榆村乡桃溪村,南至商山镇双桥村、东临溪镇临溪村和榆村乡富溪村,西至京台高速,北至屯溪区行政区域边界线的范围内”。
2. 原《规定》第四条明确在“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依据《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对禁放地点进行调整,修订后,原《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改为“山林、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公园”。
3. 对禁放地点补充“概括性规定”,增加兜底条款,防止“列举不全”导致法律空白,增强《规定》的操作性。修订后,原《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新增“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4. 原《规定》明确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在“每日20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燃放烟花爆竹。修订后,原《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每日20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改为“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
5. 原《规定》要求烟花爆竹限放区内只能设置临时销售网点,禁止设置长期销售网点,但2020年实施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未对限放区设置长期销售网点做出规定。同时,市应急管理局要求全面取消临时销售网点。修订后,删除了原《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中“禁止在限制燃放区域内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网点”;将“临时销售网点””改为“销售网点”。
6. 2020年实施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为新的行业标准,原《规定》引用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已经废止。修订后,原《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改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7. 新法颁布实施须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公安机关查处非法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原《规定》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冲突。修订后,删除了原《规定》第十五条中“在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等信息”。
8. 新规出台须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规定》应由县政府进行解释,不单独列明予以说明。修订后,删除了原《规定》的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六、下一步工作
1.广泛宣传告知
新规正式实施前,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及社区公告栏等,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解读,让广大群众了解、知晓政策制定的初衷、主要内容以及有关要求,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2.科学评估实施
为保障新规的有效实施,将积极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出台细化相应配套措施,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并通过在传统节日组织民俗表演等绿色环保庆祝活动,增加节日氛围。同时,加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导,积极引导群众依法、文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共同营造美好家园。
3.履行管理责任
将新规执行纳入日常监管,持续巩固管理成效,加强部门协作和联合执法,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
解读机关:休宁县公安局、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休宁县应急管理局、休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程帆(休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咨询电话:0559-7532633;王俊玲(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污控股),咨询电话:0559-7512323;徐亮(休宁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咨询电话:0559-7519380;汪晓鹏(休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咨询电话:0559-7510367。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