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方案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 申请条件: |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而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或原住宅不允许拆建的; 3、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本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的;4、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还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材料: | 1、建房户申请2、户主和户口簿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拆建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4、需分户的要有分户协议;5、村两委会议记录复印件; 6、村两委对建房户的公示内容及公示照片;7、乡(镇)级政府意见(到县政府的报告需原件)8、原宅基地1:200的现状图和房屋周边的外立面实地拍摄照片。(现状图不仅反映老宅基地的现状,还要反映四边相临关系的现状)9、 拟建房的平面布局图(需四至签字盖章和申请人本人签字,平面布局图的实测面积应与预审表一致,不一致或超面积的在预审表做出说明以便于开会研究);10、效果图。 |
| 办理流程: | 1、村民申请2、乡镇预审3、部门会审4、政府审批5、张榜公布6、发放用地许可证7、定桩放界 |
| 办理地点: | 国土资源局用地股 |
| 办理时间: |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0559-7510625 |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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