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886/202212-00013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公民 发文日期: 2022-12-13
发布机构: 休宁县榆村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2-1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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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政策与标准】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3 08:56 信息来源:休宁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黄政办秘〔2022〕46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 决定从2022年7月1日起, 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8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3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84元, 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84元。 

(二)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840元,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90元。 

(三)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我县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 4%;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我县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 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休宁县民政局

202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