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886/202308-00080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榆村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8-2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政办秘〔2023〕31 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 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作者: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22 11:21 信息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黄山高新区管委会, 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根据《安  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 268 号)、《安徽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  〔2016〕102 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  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2〕64 号)和《安  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 号) 等要求, 经市政府同意, 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 788 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 760 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为每人每月 1277 元(其中: 集中供养财政补助 1177 元 ,分散供 养财政补助 1077 元) ,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 988 元(其中,集中供养财政补助 888 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 838元)。

2.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 3 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 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50% 、30% 、4%/分 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 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35%、20% 、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850 元。

二、执行时间

上述新标准均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 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是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 以及全面落 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的具体行 动, 是市委市政府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 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周密部署, 全力落实。各级 民政部门要及时制定提标落实方案, 精准核算救助对象保障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 确保及时发放, 让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机制建设, 实现精准保障。 各地要加强经济 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完善信息核对平台, 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 制, 全面开展低收入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 大力提高审核 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 度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 应救尽救。

(三)加强绩效考核, 强化督查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工作已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做好提标的各项工作准备,确保如期执行。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