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81069683/202506-00016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璜尖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6-1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农业保险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政策标准】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建议

作者:休宁县璜尖乡 发布时间:2025-06-19 10:22 信息来源:休宁县璜尖乡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财政补贴政策

我国财政应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相应的补贴,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具体包括:

第一,提供保费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费用进行补贴,由政府按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经营费用,保险公司不从农业保险的保费中提取任何费用,农业保险保费全部用于赔付。

第二,提供管理费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既可降低农业保险价格,又可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第三,提供再保险补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购买再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以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增强赔付能力。

再保险制度

建立国家补贴的再保险体系是各国农业保险由自由竞争转变为国家管理的重要标志。再保险可采取在一定范围内法定分保方式进行。现阶段,再保险业务可以由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也可以通过补贴的方式吸引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

巨灾风险基金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且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农业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致使农业风险损失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因此,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由中央、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积累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 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在正常年景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只积累不使用,一旦出现大的自然灾害,农业保险公司超赔部分由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赔付。

税收减免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减免制度有利于扶持各种农业保险基金的积累,增强农业保险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应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严格分开,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账专人管理,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保险公司经营一定区域范围内(县以下的范围)的其他险种相关税目免税,从而调动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第一,对农业保险进行单独的保费收入管理,建立单独的电子化信息系统。

第二,对资金结余的管理要明确规定,要求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拆借。

第三,要对农业保险分险种核算,积累数据,为未来相关规定的制定提供依据。

第四,建立费用的分项管理系统。

农业信息定期公布制度

建议相关部门对全国的农业信息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做好农业保险的基础工作,掌握完整的产量及灾害统计资料和各种作物的成本数据,使定损理赔有所依据,从而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