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8号)、《安徽省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皖文财〔2017〕66号)、《安徽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皖文财〔2017〕6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县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保障广大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丰富广大农民群众文化生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目前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按照50%、25%、25%的比例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年初由县文旅体局按补助总额的80%下拨到乡镇财政所,剩余部分由县文旅体局集中统筹用于集中采购方面。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目标管理、分类补助”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试行)》的目标相结合,与绩效管理的目标相结合。
(二)分类补助。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各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设施与环境的建设、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的数量与质量、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分类分档补助。
第二章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标准
第五条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乡镇综合文化站添置更新必要的设备;
(二)乡镇综合文化站添置图书、电子文献,订阅报纸杂志(报纸杂志订阅由县文旅体局统一采购支付);
(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
(四)多功能厅、文化科技培训室开展文化娱乐、展览、讲座、培训等活动;
(五)书报刊借阅服务,时政法制科普教育与宣传,编办文化宣传橱窗;
(六)送文化下村服务,组织广场文化活动,指导、辅导所辖村开展文化活动;
(七)乡镇综合文化站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其中互联网网络使用费由县文旅体局集中支付);
(八)对获得国家、省、市、县四级荣誉称号的文化站、文化干部、文艺作品分别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荣誉称号奖励2000元,省级荣誉称号奖励1500元,市级荣誉称号奖励800元,县级荣誉称号奖励500元。
(九)其他县文旅体局、财政局同意的公共文化服务费用。
第六条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
(一)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账户,由乡镇财政所审核支付。
(二)乡镇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开展文化活动、进行文化服务、开办培训活动、编办文化宣传、日常办公运行等工作,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服务资金,各乡镇财政所要切实把好资金报账审核关,确保报账依据真实、完整、准确。
(三)乡镇文化站必须组织正式的文艺团体开展文艺演出活动、送文化下乡活动。所有文艺演出活动经费一律使用“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或正式发票报账,并提供文艺演出团体的对公账号,由乡镇财政所直接转账给演出团体。邀请村、组表演团体(如舞龙队、健身舞队等)开展文化活动的,由表演团体所在行政村开具“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并附上演出人员领取补贴清单,活动经费由乡镇财政所直接转账给乡镇三资代理中心。
(四)村组一级牵头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乡镇文化站可参与举办,并适当给予村组补助,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2000元的标准。报账时,须附补助资金支出清单。
(五)乡镇文化站开办文化培训活动一律不给参训人员发放补贴,参训人员按照每人每次20元的标准补助中餐。经费由乡镇凭发放花名册报账,报账时需附上每次培训活动的签到表。
(六)乡镇文化站开展活动购买奖品、纪念品的,必须由供货商开具正式发票,资金直接转入供货商的账户,报账时需附上购置物品的清单及参加活动的人员的签领单。
(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如确需购置文化活动设备的,以及政府采购目录上有明确要求的,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及拨付
第七条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申请、支付
(一)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申请。乡镇开展文化活动、文化服务等资金预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事前要报县文旅体局审定。在开展文化服务、文化活动后,要及时整理汇总资料,明细开支清单,向乡镇财政所申请报账。各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使用明细须每季度上报县文旅体局。
(二)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拨付。乡镇财政所在审核文化站的报账资料和票据后,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予以支付。
第八条 申请使用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应提供的资料
(一)开展文化活动、文化服务的通知、文件;
(二)参加文化活动、接受文化服务人员的签字、签到等;
(三)开展文化活动、文化服务的照片、音像资料;
(四)开展文化活动、文化服务的产生各项费用的票据、签领单等;
(五)其他能证明已经开展文化活动、文化服务的材料。
第四章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乡镇财政所应加强对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县文旅体局、县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或因工作不力而未完成免费开放服务任务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文旅体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