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499/202406-00022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2024-06-03
发布机构: 溪口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6-0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财政资金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政策标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作者:休宁县溪口镇 发布时间:2024-06-03 09:24 信息来源:休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特扶家庭,我县按照每人每月450元的国家标准发放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特扶家庭,我县将继续做到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保持同一标准,即每人每月350元提标到每人每月450元,提标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600元、400元、300元的扶助金,其中:中央、省财政按400元、300元、200元补助,市、县财政对一、二、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提高200元、100元、100元不等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