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499/202411-00012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农业、林业、水利,其他,公民 发文日期: 2024-11-09
发布机构: 休宁县溪口镇 发布日期: 2024-11-0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财政、家庭农场发展项目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政策标准】关于组织申报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示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溪口镇 发布时间:2024-11-09 09:39 信息来源:休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示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0〕953号)要求,现就申报2020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县级及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2.示范家庭农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示范家庭农场。
3.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粮食生产类市级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提升粮食生产能力;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
4.享受过2019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发展项目的主体不得再次申报。
5.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领办多个示范主体,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6.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和“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本年度不予支持。
三、项目类型
1.产业扶贫项目,包括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中产业扶贫带动措施实、效果好的好典型;
2.粮食、茶叶等特色产业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基地建设、生产加工能力建设;
3.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包括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
四、补助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原则上每个国家级合作社示范社补助20万元、省级示范省补助10万元、市级示范合作社补助6万元、县级示范合作社补助2万元,每个省示范家庭农场补助5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2万元、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1万元。
五、申报程序
(一)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自主申报项目。
(二)乡镇初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经营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推荐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
(三)部门评审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局党组研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上报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定。
(五)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完毕验收通过后凭报账发票到县农业农村局报账,报账后直接将奖励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六、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
2.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基本情况
3.项目建设相关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