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499/202411-00012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其他 发文日期: 2024-11-09
发布机构: 休宁县溪口镇 发布日期: 2024-11-0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优生项目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政策标准】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作者:休宁县溪口镇 发布时间:2024-11-09 09:25 信息来源:休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国家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依据是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的人口科技[2011]18号《关于启动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口科技〔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
  为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4月,国家人口计生委与财政部在18个省的100个县共同组织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经过数月努力,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明显成效,为提高群众优生知识水平,增强群众优生意识,减少影响优生的危险因素,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为把这项顺民意、保民生的项目做得更好,让更多计划怀孕夫妇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实现预防出生缺陷关口前移,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将启动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第二批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第二批试点范围和基本要求
  (一)第二批试点范围。
  在2010年已启动的18个省100个县(市、区)第一批试点基础上,2011年新增第二批试点120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2011年试点县(市、区)总数为220个,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
  鼓励各省(区、市)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技术服务规范和技术指南,自行组织试点。
  (二)目标人群。
  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
  2. 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 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三)服务内容。
  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要遵循科学规范原则和知情自愿原则。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号)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教育指南、体格检查指南、临床检验操作指南、妇科超声检查指南、优生咨询指南(详见《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系列服务五本指南的通知》(人口办科技〔2010〕66号))等各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优生项目试点工作。要科学普及优生知识,规范开展优生检查,正确进行咨询指导,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各地要认真做好对计划怀孕夫妇的宣传倡导工作,提高群众参与优生检查的自觉性,帮助群众做到知情自愿,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
  (五)免费服务原则。
  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试点地区应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六)专项资金与经费结算标准。
  参照东中西部省级物价部门核准的服务价格计算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收费价格,考虑到实际支出成本和政府采购低成本高效益等因素,扣除人力成本费用,确定试点期间每对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结算标准为240元。
  试点地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西部试点地区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东部试点地区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金中央财政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80%。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抵少补"原则下达。年初按各地上年度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含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总数预拨当年专项资金,次年按各地上年末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结算上年度专项资金。上年度多拨资金抵顶当年预拨资金,少拨资金次年予以补足。
  省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出生缺陷高发病种有针对性地增加服务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结算标准。在保证基本服务内容基础上,当地结算标准超出240元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当地结算标准低于240元的,中央财政结余资金冲抵次年中央财政应负担资金。
  有关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具体规定,详见《财政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10〕333号)。
  二、切实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试点地区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做好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资格确认工作,建立夫妇信息档案,及时统计汇总分析检查人数、检查结果、妊娠结局、专项资金使用等数据信息,按要求定期上报。具体要求见《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信息协调员制度和月报告制度的通知》(人口厅发〔2010〕62号),并及时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免费服务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地区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管。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出生缺陷预防工作模式。
  (三)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使农村计划怀孕夫妇及时了解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重要性,知晓优生科学知识,建立科学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人群覆盖率。
  (四)认真做好质量控制。各试点地区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导监督从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健康教育、病史询问、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准确性;临床检验室应建立检验前质量保证措施,临床检验项目应按规范的检验方法进行,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等均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认真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定期参加室间质量评价,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各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规范工作流程,建立资格确认、免费服务、按例结算、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构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定期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试点地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工作制度和配套措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