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499/202407-00009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4-07-09
发布机构: 溪口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7-0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政策与标准】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溪口镇 发布时间:2024-07-09 09:34 信息来源:休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现将我局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2.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3.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制度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3年8月13日

  抄送:农业部农机化司,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省农垦。


附件1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为深入推进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做好补贴政策宣传,更加公开透明地实施补贴政策,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廉政,维护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良好局面,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原则

1.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补贴实施过程各环节的重要信息及时公开,便于社会监督。

2.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量大、影响面广、社会效应明显,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能够公开的信息,都应及时主动公开。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

1.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3.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4.省、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重点公开政策的新变化和新特点、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方案、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程序、结算方式等。

5.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以及有关电子邮箱、农机化网站的网址。

6.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实施进度。

7.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信息。重点公开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购置机型、生产厂家、补贴机具数量及补贴额等。

8.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信息。重点公开经销商名称、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

9.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

1.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通过农机化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多渠道、多形式、经常性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2.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在农机化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开辟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政策文件、实施进度等信息。对于尚未开通农机化网站的,应在当地政府网站、农业部门网站等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3.在部分缺乏上网条件的地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把农机购置补贴受理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用通俗易懂、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公开。

四、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

1.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农机局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以安徽农机化网为主要平台,发布有关重要政策和信息。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主动公开本部门工作信息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

2.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将信息公开工作贯穿农机购置补贴全过程。

3.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增强时效性。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每半月至少公布1次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有关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机(农业)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4.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5.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文件,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6.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7.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明确工作责任,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1.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各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2.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的工作负责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

3.建立“谁违规、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明确违规责任。

二、省级农机部门职责

1.研究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和政策实施方案,明确补贴范围、补贴对象、操作程序等,指导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2.对各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3.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或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4.制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

5.汇总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推荐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

6.对市、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及业务培训。

7.与市级农机部门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

三、市级农机部门职责

1.对县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2.对各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进行指导。

3.对各县农机购置补贴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4.对本市所辖县区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5.受理涉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举报和投诉。

6.对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内上报的购机者及机具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抽查审核。

7.与所辖县级农机部门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

四、县级农机部门职责

1.根据省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需要制定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

2.受理购机者的购机补贴申请,主要操作程序为:审核补贴对象资质条件,机具核实,确定补贴资格,登记建档,发放补贴确认通知书。

3.及时开展政策宣传。

4.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5.在县农机化网站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公布资金使用进度及购机者信息等。

6.对当地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五、购机者责任

1.主动向农机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主动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积极配合财政、农机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等工作。

3.严禁虚假购机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4.严禁违反规定随意倒卖补贴机具。购机者2年内如有特殊原因需转卖补贴机具的,须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备案。未经报批手续擅自转卖补贴机具的,一经发现取消该户农民5年内申请补贴资格。

六、经销商责任

1.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2.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发票一律按照未扣除补贴额的实际销售价格全额开具。

4.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

5.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6.经销商存在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局将按规定取消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七、生产企业责任

1.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2.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审核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并报农机部门备案。

3.对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负有管理职能并承担经销商违规连带责任。

 


附件3

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工作,快速、高效地处理群众或有关单位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面的问题,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督查办法》,结合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群众或有关单位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依法向农机部门、信访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违反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等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2.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信访投诉的分类

1.按照信访投诉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由上级机关批办的信访事项,由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以及由我局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2.按照信访投诉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信访问题和重大信访问题。

3.按照信访投诉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来电、来信和来访。

4.按照信访投诉人是否署名,可分为实名信访和匿名信访。

三、信访投诉的受理

1.来电、来访受理。受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倾听来电、来访的诉求,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2.来信受理。上级机关批办的信访事项和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由局领导批示后,按要求受理。由我局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实名信访凡反映内容属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畴的事项均应予以受理。匿名信访中事实清楚、情节重要的经查证后可以受理,事实不清、无法查证核实的除外。

四、信访投诉的办理

1.登记。购机办建立信访投诉处理档案,及时登记每起信访投诉事项。

2.交办。根据信访投诉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信访问题可由购机办直接处理并答复;重大信访问题呈局领导批示后,转交省局监察室和相关农机购置补贴督查组调查处理。

3.调查。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在信访投诉调查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不听信一面之词,并注意工作方式。

4.处理。信访投诉案件调查清楚后,应按照政策依法进行处理。处理信访投诉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方法恰当。

5.答复。各农机购置补贴督查组将信访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后,须及时给予信访人口头或书面答复。答复时,应注意用语规范、方法恰当。

6.归档。各农机购置补贴督查组将信访投诉事项答复完毕后,应及时将调查过程、处理结果和答复情况等相关材料转交购机办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