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口镇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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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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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休宁县残联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安徽省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
我县户籍持证且服药治疗的精神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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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人*年 |
1000元/人*年 |
1000元/人*年 |
对象需提供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病情处理意见书及1000元以上的发票等材料到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初审后报县残联审核发放 |
一卡通 |
5月底前 |
753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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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休宁县残联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
我县户籍就业年龄段自主创业的持证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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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
3000元 |
3000元 |
对象凭残疾人证及营业执照等相关创业就业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初审后根据对象申报情况报县残联审核发放 |
一卡通 |
10月底前 |
7510439 |
每户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扶持 |
3 |
休宁县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
260元/人*年 |
260元/人*年 |
260元/人*年 |
260元/人*年 |
对象持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到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初审后根据对象申报情况报县残联审核发放 |
一卡通 |
10月底前 |
7510439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4 |
休宁县残联 |
农村残疾人其他-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残疾学生补贴 |
关于印发《黄山市残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义务教育阶段、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在校残疾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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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 500 元生活补助;中职学校及普通高中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 1000 元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 500 元生活补助;中职学校及普通高中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 1000 元生活补助; |
对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相关学籍证明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初审后根据对象申报情况报县残联审核发放 |
一卡通 |
10月底前 |
7510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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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休宁县残联 |
农村残疾人其他-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
村级残疾人专职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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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补1200元 |
每人每年补1200元 |
每人每年补1200元 |
各乡镇残联根据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专职委员工资,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残联。县残联审核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专职委员工资 |
一卡通 |
11月底前 |
7510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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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休宁县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扶贫补助 |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 |
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以下同)、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脱贫(不含稳定脱贫)家庭。 |
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的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
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的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
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的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
每生每年4000元左右的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
1、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贫困学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的春(秋)季脱贫学生信息作为发放“雨露计划”补助的依据,通过系统导出本地区春(秋)季脱贫学生名册,逐人审核校正,留存校正后名册并签字确认,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春季、秋季开学后(上下半年)各一次 |
0559-7515742 |
根据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中央到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确定补助标准。 |
7 |
休宁县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
到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社保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9-752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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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休宁县教育局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到人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县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社保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9-7521726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要求,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 |
9 |
休宁县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到人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县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社保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9-7521726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 〔2012〕182号)要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需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 |
10 |
休宁县教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 |
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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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
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1000元/人·年。 |
幼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社保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9-752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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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休宁县教育局 |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
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金会〔2012〕10号 ) |
到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学生主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社保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0559-7521726 |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系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
12 |
林业局 |
其他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退耕户 |
2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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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林业站验收、整理“一卡通”发放数据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财政所进行信息对比,报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备案;审核无误后,报送财政局。 |
“一卡通” |
按年度发放 |
05597518310 |
涉及农户个人造林的通过“一卡通”发放,集体造林资金汇入农村集体“三资”账户。 |
13 |
林业局 |
其他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造林户 |
6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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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林业站验收、整理“一卡通”发放数据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财政所进行信息对比,报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备案;审核无误后,报送财政局。 |
“一卡通” |
按年度发放 |
05597518310 |
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
14 |
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财政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1550号 |
国有 |
10元/亩 |
15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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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验收--编写发放清册--公示--报林业局审核--报财政局审核--“一卡通”发放 |
银行转账 |
按年度发放 |
05597518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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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18元/亩 |
19元/亩 |
1元/亩 |
2元/亩 |
检查验收--编写发放清册--公示--报林业局审核--发放 |
银行转账 |
按年度发放 |
05597518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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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18元/亩 |
19元/亩 |
1元/亩 |
2元/亩 |
检查验收--编写发放清册--公示--报林业局审核--发放 |
“一卡通” |
按年度发放 |
05597518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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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林业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 |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3号) |
建档立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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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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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林业站、乡镇考核表交至林业局总考核之后发放补贴 |
“一卡通”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05597518410 |
劳务补助发放7800元/年,另200元用于购置巡护装备、保险等 |
16 |
休宁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关于印发《休宁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民救字〔2024〕5号) |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有关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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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根据我市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以及省民政厅指导标准,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根据本县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2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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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休宁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休宁县民政局 休宁县财政局 休宁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休宁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务字【2023】10号) |
具有休宁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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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金融部门打卡发放 |
其他方式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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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休宁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休宁县民政局 休宁县财政局 休宁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休宁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务字【2023】10号) |
具有休宁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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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金融部门打卡发放 |
其他方式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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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休宁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关于印发《休宁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民救字〔2024〕6号) |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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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并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或授权乡镇审批-金融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
其他方式发放 |
及时发放 |
0559-7512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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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休宁县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黄发改价格(2022)5号)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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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
全市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每人30元 |
本县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每人30元 |
按照市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测算、审批,足额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
0559-7512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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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休宁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皖民社救字〔2021〕74 号) |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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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不低于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不低于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2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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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休宁县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印发《休宁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民救字【2022】25号 |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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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155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75元。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3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966元。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3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966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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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休宁县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的通知民救字【2022】27号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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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6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百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5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百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
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申请 |
通过农商行代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559-75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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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休宁县民政局 |
一九四九年前游击队员、交通员补助资金 |
《关于发放2024年第二季度一九四九年前的游击队员、交通员等对象生活补助款的函》民基函〔2024〕122号 |
一九四九年前游击队员、交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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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人/月 |
目前无申领流程,补助对象只出不进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0559-75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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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休宁县民政局 |
离任老村干补贴 |
关于印发《休宁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休组字〔2014〕2号 |
离任老村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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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年,48元;3年-6年,96元;6年-9年,144元;9年-12年,192元;12年-15年,240元;15年-18年,288元;18年-21年,336元;21年-24年,384元,24年-27年,432元;27年-30年,480元;30年以上528元(均为每月标准) |
个人申报,村级初审;乡镇审核,研究上报;县级复审,补助发放 |
人社局社保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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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休宁县民政局 |
电费返还补贴 |
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409号) |
享受低保、特困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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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每月免费用15度电 |
个人无需申请,根据对象身份属性类别直接发放 |
先征后返,打卡发放 |
按四个月发放,原则上按3月末、7月末、11月末在册户数发放 |
0559-7512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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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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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0559-7515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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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休宁县财政局;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资金预算的通知(耕地地力补贴)》(皖财农〔2023〕1313号) |
原则上为合法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用途不改变、地力不降低。直接发放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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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下达我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量和全县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亩均补贴标准。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
农户自主申报和组织人员上户登记等多种形式,行政村公示,乡镇,县直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县农水局负责汇总、核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县财政局负责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发放到位;各乡镇做好补贴面积到户情况的登记、公示和审核,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信访维稳工作。 |
通过财政惠农“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原则上6月30日前) |
0559-7515704 0559-7512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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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休宁县财政局;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稻谷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不予公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1281号)。 |
补贴对象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种植水稻的农民或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种粮大户等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发放到户或通过报账拨付给种粮新型经营主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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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省下达我县的稻谷补贴资金总量和全县符合条件的水稻种植面积等,测算亩均补贴标准。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再生稻以两茬面积计算。 |
农户、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和组织人员上户登记等多种形式,行政村公示,乡镇,县直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县农水局负责汇总、核实稻谷补贴面积;县财政局负责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各乡镇做好补贴面积到户等情况的登记、公示和审核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信访维稳工作。 |
一卡通打卡发放为主,其他方式发放为辅 |
按年度发放(原则上9月15日前) |
0559-7515704 0559-7512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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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休宁县农 |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皖农财〔2012〕146号) |
病死猪养殖户 |
50元/头 |
15元/头 |
0 |
15元/头 |
生猪养殖户通过“至为无害化”APP上传病死猪照片,乡镇畜牧兽医技干通过“至为无害化”APP初审;生猪养殖户再通过“至为无害化”APP上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照片,乡镇畜牧兽医技干通过“至为无害化”APP终审。待国家级省级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发放后3个月内发放 |
7530952 |
|
31 |
休宁县农 |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资金 |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扑杀非洲猪瘟生猪养殖户 |
不高于720元/头 |
不高于240元/头 |
不高于240元/头 |
|
非洲猪瘟生猪被扑杀后,乡镇将扑杀资料上报县农水局和县财政局。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7530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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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休宁县农 |
产业到户项目补助资金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修订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的通知》皖农办函〔2019〕1111号,《关于印发休宁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到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休农水函〔2024〕31号。 |
全县具备有劳动能力、常年在家、有产业发展意愿等发展条件的,需要巩固产业脱贫成果的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其中脱贫不享受政策户和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中的一般农户原则上不再享受产业帮扶政策。 |
/ |
/ |
/ |
原则上单类产业项目补助不超过3000元,每户当年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4000元。 |
1.户申报。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填写产业到户项目申请表,同时在村公开栏进行项目公示10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分批次发放(原则上第一批7月30日前,第二批9月30日前) |
0559-7513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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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 |
60周岁以上到龄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
每人每月补贴98元 |
每人每月补贴1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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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补贴37.8元 |
个人申报、乡镇审核、县审批,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打卡发放 |
社保卡发放 |
每月20号 |
7517361 |
|
34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20-100元 |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10-130元.对符合条件计生人员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特殊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代缴保费。 |
无需申领,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7517727 |
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以60周岁以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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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 |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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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增发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由县财政承担。 |
同申领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一并办理 |
社保卡发放 |
每月20号 |
7517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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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死亡的 |
《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黄政办秘〔2015〕16号)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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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即784元/人,市、县财政按3:7承担。 |
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即784元/人,县、市财政按7:3承担。 |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城乡居保注销登记申请,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将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的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
社保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7517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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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技能培训工程补贴资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 |
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 |
|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标准:人均500-2400元。 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标准:每人每天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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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训单位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所在地人社局通过系统审核后;培训单位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社局的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申领补贴资金;所在地人社局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局后,按规定时间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参训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 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 |
培训后发放 |
7512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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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地农民保障补贴资金 |
《关于印发休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休政〔2007〕55号)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休政办〔2024〕9号) |
县城规划区内,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承包户为单位计)且无法给与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并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人员可参保。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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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9周岁月养老金200元;60周岁及以上月养老金240元 |
个人申报、乡镇审核、县审批,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每月25号 |
7517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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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扶贫项目补助-其他(就业补助) |
《关于进一步完善休宁县就业帮扶奖补政策及申报程序的通知》(休人社秘〔2022〕47号) |
2016年(含)以后脱贫的16-59周岁脱贫劳动者及未消险监测对象享受所有奖补政策,60周岁(含)以上可享受外出务工交通补助。稳定脱贫户不再享受奖补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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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300元 |
乡镇摸底、审核公示、县级审核、通过一卡通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季度发放 |
7512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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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扶贫项目补助-其他(外出务工交通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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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帮扶年度内,在县外就业3个月以上的16周岁(含)以上脱贫人口及未消险监测对象享受交通补助。对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800元交通补助;对在我省范围内其他地市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600元交通补助;对在我市范围内其他区县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300元交通补助。 |
6-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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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休宁县水库移民服务中心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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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每年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数打卡发放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9-7517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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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休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124410 |
因战一级124410 |
因战一级124410 |
因战一级12441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
逐步通过优待证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5639 |
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
因公一级118250 |
因公一级118250 |
因公一级118250 |
因公一级118250 |
||||||||||
因病一级112250 |
因病一级112250 |
因病一级112250 |
因病一级112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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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二级112590 |
因战二级112590 |
因战二级112590 |
因战二级112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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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二级104700 |
因公二级104700 |
因公二级104700 |
因公二级104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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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二级98900 |
因病二级98900 |
因病二级98900 |
因病二级98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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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三级98780 |
因战三级98780 |
因战三级98780 |
因战三级98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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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三级91130 |
因公三级91130 |
因公三级91130 |
因公三级9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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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三级83760 |
因病三级83760 |
因病三级83760 |
因病三级83760 |
||||||||||
因战四级80970 |
因战四级80970 |
因战四级80970 |
因战四级80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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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四级71740 |
因公四级71740 |
因公四级71740 |
因公四级7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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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四级64700 |
因病四级64700 |
因病四级64700 |
因病四级64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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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五级63240 |
因战五级63240 |
因战五级63240 |
因战五级63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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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五级54270 |
因公五级54270 |
因公五级54270 |
因公五级54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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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五级49470 |
因病五级49470 |
因病五级49470 |
因病五级49470 |
||||||||||
因战六级49400 |
因战六级49400 |
因战六级49400 |
因战六级49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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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六级45890 |
因公六级45890 |
因公六级45890 |
因公六级45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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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六级38040 |
因病六级38040 |
因病六级38040 |
因病六级38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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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七级36870 |
因战七级36870 |
因战七级36870 |
因战七级36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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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七级32380 |
因公七级32380 |
因公七级32380 |
因公七级32380 |
||||||||||
因战八级23280 |
因战八级23280 |
因战八级23280 |
因战八级23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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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八级20910 |
因公八级20910 |
因公八级20910 |
因公八级20910 |
||||||||||
因战九级19330 |
因战九级19330 |
因战九级19330 |
因战九级19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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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九级15240 |
因公九级15240 |
因公九级15240 |
因公九级15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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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十级13580 |
因战十级13580 |
因战十级13580 |
因战十级13580 |
||||||||||
因公十级11390 |
因公十级11390 |
因公十级11390 |
因公十级11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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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休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
烈士遗属39490 |
烈士遗属39490 |
烈士遗属39490 |
烈士遗属3949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逐步通过优待证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5639 |
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
因公牺牲 |
因公牺牲 |
因公牺牲 |
因公牺牲 |
||||||||||
病故军人 |
病故军人 |
病故军人 |
病故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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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休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24880 |
抗战时期24880 |
抗战时期24880 |
抗战时期2488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逐步通过优待证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5639 |
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
解放时期24080 |
解放时期24080 |
解放时期24080 |
解放时期24080 |
||||||||||
新中国成立后23900 |
新中国成立后23900 |
新中国成立后23900 |
新中国成立后23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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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休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9450 |
9510 |
9510 |
951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逐步通过优待证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5639 |
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
46 |
休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88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88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88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88元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逐步通过优待证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5639 |
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
47 |
休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8280 |
8280 |
8280 |
828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逐步通过优待证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5639 |
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
48 |
休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逐步通过优待证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7515639 |
|
49 |
休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 |
按照当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100% |
按照当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100%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春节、八一发放 |
0559-7515639 |
|
50 |
休宁县应急局 |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 |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不低于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不低于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不低于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
7515783 |
|
51 |
医疗保障局 |
医疗救助资金 |
1.《黄山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黄医保[2021]81号) |
救助对象 |
一资助参保: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补贴380元,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补贴335元,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补贴300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补贴190元。 |
1.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
社会保障卡、本人(监护人)银行卡 |
月 |
7517356 |
有更新,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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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黄政办[2019]13号) |
参保居民 |
一、缴费政策。2024年,个人缴费3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 |
1.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
社会保障卡、本人(监护人)银行卡 |
月 |
7517356 |
有更新,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
53 |
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黄政办[2019]13号) |
参保居民 |
一、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切块划转。 |
1.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
社会保障卡、本人(监护人)银行卡 |
月 |
7517356 |
有更新,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
54 |
休宁县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
关于印发《安徽省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建村【2021】37号 |
①农村易返贫致贫户;②农村低保户;③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⑤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⑥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
|
危房改造方式为重建的,政府补助每户为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0.6万元。 |
|
|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 |
涉农“一卡通”账户发放到户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 |
7516564 |
|
55 |
休宁县委组织部 |
村干部报酬 |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7号); |
任期内村“两委”干部 |
|
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合理确定村“两委”其他成员报酬。 |
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村“两委”其他成员报酬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非“一肩挑”村: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层级待遇和岗位工资组成,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村“两委”其他成员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组成,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0.6倍确定。 |
经村“两委”换届选举产生村“两委”干部,组织、民政等部门定期审核,县财政局按季度拨付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按月打卡发放 |
按月打卡 |
按月发放 |
0559-7530122 |
2022年1月起执行 |
56 |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 |
无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9-7512342 |
|
57 |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圆梦行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 |
无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1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1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9-7512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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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慢性病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领取慢性病证明的计生特扶对象 |
无 |
500-1000元/人 |
500元/人 |
5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9-7512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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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大病住院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 |
无 |
1000-5000元/人 |
1000元/人 |
10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9-7512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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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并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表格汇总审核,审核无误报县财政局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7月31日前发放 |
0559-7510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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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 |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通知》(黄政秘〔2017〕40号); |
在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同时,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行扩面,即对农村独(双)女家庭奖励扶助享受年龄从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 |
无 |
无 |
360元/人/年 |
360元/人/年 |
本人申报,乡、村审核确认并公示上报县卫健委,县级汇总审核,审核无误报县财政局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8月31日前发放 |
0559-7510937 |
因计划生育目标考核要求,各地出台了提前让计生奖扶家庭享受扶助政策,县级按照市级要求提前让部分奖扶家庭按照地方规定的标准享受,扩大覆盖面。 |
62 |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子女死亡708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一级残疾6240/人/年;二级残疾4680/人/年;三级残疾3120/人/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一级残疾6240/人/年;二级残疾4680/人/年;三级残疾3120/人/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一级残疾6720/人/年;二级残疾4740/人/年;三级残疾3360/人/年 |
子女伤残:86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一级残疾7200/人/年;二级残疾4800/人/年;三级残疾3600/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居)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表格汇总审核,审核无误报县财政局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5月31日前发放 |
0559-7510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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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对年满60周岁且具有本县户籍计生特扶人员,经鉴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或轻度失能的,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发放护理补贴和生活补贴 |
无 |
/ |
老年护理补贴: |
老年护理补贴: |
本人申报;乡镇初审上报;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部门进行研究,组织由民政、计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在《申报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失能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县卫健委审核无误报县财政局。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半年发放一次 |
0559-7510937 |
列在其他项目 |
64 |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无 |
20元/人/月 |
20元/人/月 |
20元/人/月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县级审核,审核无误报县财政局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9月30日前发放 |
0559-7510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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