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孕优项目资金为中央和省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经费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24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经费结算方式为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
2.县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出生缺陷高发病种,有针对性地增加服务内容,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检查经费结算标准,结算标准超出240元的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3.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要在财政部门支持下,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列支本级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经费,用于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宣传教育、项目评估指导等系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