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34950339/202309-00044 信息分类: 本级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 发文日期: 2023-09-20
发布机构: 休宁县月潭湖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9-20
生效日期: 2023.9.20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月政发〔2023〕100号 词: 群租房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月潭湖镇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作者:休宁县月潭湖镇 发布时间:2023-09-20 14:39 信息来源:休宁县月潭湖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群租房安全监管, 提升群租房安全管理水平, 消除群租房安全隐患,现制定月潭湖镇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安委会及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整治群租房突出问题为抓手,及时发现、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群租房安全责任,改善租赁市场秩序,提升住房租住环境,基本建立群租房管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内容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违法搭建建筑物、构造物。

2.出租房屋时,没有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参照不低于15平方米执行);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3.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出租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安全责任的;承租人未 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功能和结构,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混合设置的。

4.违规设置在居民住宅建筑内的。

5.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合用。

7.私有房屋出租的,没有持合法有效证件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公安机关备案。

8.用电行为不规范。电气线路未采用阻燃电缆并沿墙敷设的;电表后未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的;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的;超负荷使用电器的。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危及房屋、人员的风险隐患。

三、工作责任

(一)镇政府是群租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人员和经费,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统筹组织开展群租房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二)依法落实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房屋建设、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核对并报送承租人信息,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在租赁期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23年9月)。各村要对本村内所有群租房进行排查摸底,聚焦校园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等群租房集中的重点部位,全面深入开展群租房排查梳理和信息采集工作,明确督促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期限,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二)整治隐患(2023年11月底前)。各村要逐栋逐户进行排查治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群租房建立整治台账,在隐患未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总结提升(2023年12月底前)。深入总结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验,健全群租房全过程管理制度,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建立群租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组   长:郑   磊 党委副书记 镇长

副组长:吴傲斌 党委委员 副镇长

成  员:胡  欢、邵冬生、吕卫勇、张海标、吴梅香、余排九、程裕宝

(二)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群租房常见安全隐患知识内容及自救逃生能力培训,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切实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月潭湖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