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34950339/202309-0001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月潭湖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9-2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部门解读】镇乡村建设办解读:月潭湖镇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作者:休宁县月潭湖镇 发布时间:2023-09-20 16:30 信息来源:休宁县月潭湖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群租房安全监管, 提升群租房安全管理水平, 消除群租房安全隐患,现制定月潭湖镇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起草过程

《月潭湖镇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稿由镇乡村建设办拟定初稿,报送分管领导审核,8月向社会公众广泛征集意见,征集时间30天,征集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后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9月20日按政府发文程序提请发文。

三、工作目标

(一)镇政府是群租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人员和经费,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统筹组织开展群租房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二)依法落实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房屋建设、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核对并报送承租人信息,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在租赁期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对象范围

月潭湖镇辖区内

五、重点内容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违法搭建建筑物、构造物。

2.出租房屋时,没有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参照不低于15平方米执行);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3.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出租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安全责任的;承租人未 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功能和结构,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混合设置的。

4.违规设置在居民住宅建筑内的。

5.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合用。

7.私有房屋出租的,没有持合法有效证件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公安机关备案。

8.用电行为不规范。电气线路未采用阻燃电缆并沿墙敷设的;电表后未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的;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的;超负荷使用电器的。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危及房屋、人员的风险隐患。

六、政策解读咨询渠道

如有对《方案》有不理解之处,可向休宁县月潭湖镇人民政府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559-789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