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通知》(黄政秘〔2017〕40号);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通知》(休政秘〔2018〕29号)。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皖财社〔2022〕975号)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打卡到人)
|
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子女死亡7080元/人/年
手术并发症:一级残疾6240/人/年;二级残疾4680/人/年;三级残疾3120/人/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手术并发症:一级残疾6240/人/年;二级残疾4680/人/年;三级残疾3120/人/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手术并发症:一级残疾6720/人/年;二级残疾4740/人/年;三级残疾3360/人/年
|
子女伤残:86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手术并发症:一级残疾7200/人/年;二级残疾4800/人/年;三级残疾3600/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居)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表格汇总审核,审核无误报县财政局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5月31日前发放
|
0559-75109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