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34950339/202512-00014 信息分类: 监督保障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民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月潭湖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12-1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制度建设】月潭湖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试行)

作者:休宁县月潭湖镇 发布时间:2025-12-15 15:42 信息来源:休宁县月潭湖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制定我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一、登记。镇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为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收到申请件后,第一时间签收、登记。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审核。在依申请受理过程中,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依法引导申请人正确行使申请权。

三、办理。对明确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申请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件,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召集相关股室负责人征求答复意见,按程序做好信息公开审查工作。

四、会办。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征求协同制作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会办意见应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条理清楚、表述准确、无歧义、无遗漏,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对不符合要求、答复质量低的办理件,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退回重新办理。

五、催办。对未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会办意见的依申请办理件,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催办。

六、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答复期限内。

七、答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会办意见后,应及时汇总答复意见,并拟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文书》书面答复申请人。办理期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工作,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答复意见如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八、归档。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行政机关要按照“一申请一卷”的要求进行整理,每份卷宗应包括文档目录、申请表、告知书、内部审批资料、信函邮寄单证等相关资料。

九、附则。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