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392/202512-00011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其他,公民,其他,DOC,婴幼儿 发文日期: 2023-03-20
发布机构: 休宁县板桥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12-1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政策标准】城市医疗救助救助标准

作者:休宁县板桥乡 发布时间:2025-12-19 08:37 信息来源:休宁县板桥乡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1)起付线:起付线由个人全年实际负担的大病(具体病种由各试点县、市、区确定)医疗费和常见病住院费组成。救助对象(1)、(2)类人员为1000元左右,(3)类人员为3000元左右。

(2)救助比例:按起付线以上部分的适当比例支付。

(3)救助额度:对大病患者全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8000-10000元;对常见病患者全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3000元。

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可适当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