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392/202410-00019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4-05-28
发布机构: 休宁县板桥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0-2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休宁县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板桥乡 发布时间:2024-10-28 15:54 信息来源:休宁县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及驻休各单位:

现将《休宁县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休宁县医疗保障局    休宁县民政局

 休宁县财政局                 休宁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12月19日

休宁县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精准帮扶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78 号)和《关于印发黄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2〕4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落实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防范因病致贫返贫,促进共同富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适用于具有本县户籍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救助对象包括由县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一)基本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二)倾斜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五类人员,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三)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以出院时间为准),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依申请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救助。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认定、县医保部门审批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二)动态新增救助对象依申请追溯救助。按照户申请、乡镇审核、县医保部门审批的程序,对年度内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已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的费用不得重复申请。

四、申请医疗救助流程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医疗救助实行医疗机构(或经办窗口)“一站式”结算。其他未实行“一站式”结算的按如下流程申请救助:

(一)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包含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乡镇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符合认定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认定,认定不通过的反馈乡镇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认定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反馈乡镇。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统一交由民政部门完成重合身份核查、分类标识后,同步推送给县医保部门。

(二)医疗救助受理审核。申请人在被认定为低收入人口后可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乡镇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人员信息及医疗费用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符合救助条件的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医保部门审批。

(三)医疗救助款审批发放。县医保部门收到救助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医疗救助款拨付到患者(或监护人)社保卡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精准帮扶工作机制。将医疗救助落实情况,纳入对各乡镇医保民生工作年终考核。各乡镇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医保部门负责自付医疗费用达到监测标准的人员信息共享,负责医疗救助费用审批及拨付;县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和信息共享;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投入保障;乡镇负责本辖区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的受理审核、医疗救助的受理审核、救助对象应享未享情况的摸排与上报等工作;村委员会(社区)负责配合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及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严格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医疗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六、有关事项

(一)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上一年度依申请医疗救助(以出院日期为准)的集中申报期。

(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死亡的,由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医疗救助经办流程示意图.docx附件2:依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材料.docx附件3:休宁县城乡医疗救助核算审批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