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鹤城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全面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政府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对于不执行本制度的,按照《海阳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由鹤城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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